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387號
- 原告
- 鍾雅慧
- 原告
- 李珮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阮皇運律師
- 被告
- 王炯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易字第3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炯惟所涉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為無罪諭知,因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請求於本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見本院115年度易字第356號卷第127頁),依前開法律規定,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