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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80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孫立婷何信儀黃皓彥

原告
林品妤
被告
傅昭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5年度易字第23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林品妤對被告傅昭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何信儀

                   法 官 黃皓彥

                   書記官 王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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