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五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五0號
- 公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所載應更正為「甲○○連續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
,處有期徒刑參年;又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免刑,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
包(淨重二‧六五公克,包裝重一‧八六公克,純度二‧四八﹪,純質淨重0‧七八
公克)沒收銷燬、注射針筒拾肆支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免刑,扣案第二
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二‧二公克,淨重二公克)及少量殘餘於空瓶內者(微量
不足秤重)沒收銷燬。」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