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字第130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杜逸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4年9 月2日下午5 時,在本院刑事第4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針筒叁支沒收。
一、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前曾於民國87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以87年度訴字第35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後,送監執行至88年3 月7 日期滿執行完畢。復於8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09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7年9 月8 日以87年度偵字第90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8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73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提起公訴。強制戒治部分,由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7697號裁定令甲○○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旋又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245號裁定停止戒治,並交付保護管束在外。公訴部分,亦經本院以89年度桃簡字第19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未及執行。詎甲○○仍不知悔改,在外保護管束期間,再於8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其停止強制戒治,並再次提起公訴。撤銷停止戒治部分,由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6238號裁定撤銷停止強制戒治,令甲○○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迄90年6 月10日戒治完畢。公訴部分,經本院以89年訴字第18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2 案宣告之有期徒刑,嗣並接續執行至91年9 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二)詎甲○○仍無法戒斷毒癮,復基於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自93年12月初某日起至94年4 月底某日止,連續在其位於桃園縣龜山鄉○○街273 號之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約每2 日1 次。嗣於94年1 月10日下午4 時30分許,為警在桃園縣桃園市虎頭山、龜山鄉交界處臨檢查獲,當場並扣得甲○○所有供施用海洛因之針筒3 支,始查獲上情。甲○○在本院審理時,並自動供出部分犯罪事實。
(三)案經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三、處罰條文: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