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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五0號

煙毒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楊得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五0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所載應更正為「甲○○連續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

,處有期徒刑參年;又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免刑,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

包(淨重二‧六五公克,包裝重一‧八六公克,純度二‧四八﹪,純質淨重0‧七八

公克)沒收銷燬、注射針筒拾肆支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免刑,扣案第二

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二‧二公克,淨重二公克)及少量殘餘於空瓶內者(微量

不足秤重)沒收銷燬。」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楊 得 君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五0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煙毒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