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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四九號

煙毒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邱滋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四九號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

右列被告因煙毒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參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煙毒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法 官 邱 滋 杉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四九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煙毒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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