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四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四九號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
右列被告因煙毒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參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煙毒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