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主文
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免刑。扣案之海洛因伍小包(淨重叁點陸公克,包裝重壹點壹壹公克)、塑膠袋叁拾貳個(內殘留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而無法析離)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貳支、塑膠管柒支均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免刑。扣案之塑膠袋叁拾貳個(內殘留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而無法析離)沒收銷燬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塑膠小湯匙貳支均沒收之。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免刑。扣案之海洛因叁包(淨重零點貳叁公克,包裝重零點陸叁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貳支、藥勺壹支、空袋壹個、注射針筒貳支、不明粉末壹小瓶、不明藥水壹小瓶、空袋壹個、不明殘渣袋壹個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免刑。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陸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