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三一六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三一六一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計有期徒刑二年八月十九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0三六四九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