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二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二一八號 自 訴 人 壬○○○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七四號九樓 代 表 人 楊莎蓁 代 理 人 戊○○ 擔當訴訟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巨企業社 設桃園縣桃園市○○街○段二六號十一樓 兼右代表人 甲○○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桃園市○○路一八0號八樓 兼右代表人 癸○○ 被 告 戀之巢雷射電腦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桃園市○○路九六號 兼右代表人 丁○○ 被 告 榮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桃園市○○路九六號十樓 兼右代表人 己○○ 被 告 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桃園市○○○路○段六 兼右代表人 庚○○ 右 一 人 乙○○ 選任辯護人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丙○○○○股份有限公司、癸○○、戀之巢雷射電腦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丁 ○○、榮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庚○○均無罪。 江巨企業社、己○○均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略以:(一)自訴人壬○○○有限公司(下稱嘉德公司)擁有「就 愛電你」、「後現代男女」等二部影片視聽著作財產權之公開上映權專屬授權, 被告江巨企業社與甲○○,被告丙○○○○股份有限公司與癸○○,被告戀之巢 雷射電腦旅館股份有限公司與丁○○,被告榮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與己○○( 已歿,詳後述),未經自訴人同意或授權公開上映,卻各別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 二日、三月二十三日,利用北桃園有線電視公司播送系統之線路(第二十二頻道 聯登電影台)於被告等各自經營之前開旅館,公開上映前開影片供不特定之旅客 觀賞,嗣為自訴人之蒐證人員當場錄影且拍照存證,被告等之行為侵害自訴人之 權益至鉅,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罪嫌。(二)被告庚○○經營之北桃園有線 電視公司播送系統所公開播送上開節目並無取得「公開上映」之權利,卻將自訴 人享有「公開上映」權利之視聽著作影片,以有線傳送之方法,將影片內容傳送 至上開旅館房間內,「公開上映」以供不特定旅客觀賞致侵害自訴人「公開上映 」之權利,因認被告等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常業罪嫌云云。 二、無罪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 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著作財產權人因其著作物種類之不同,而可分別 享有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 示權、改作權、出租權等權能,此參考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 規定即明。又所謂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 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而所謂公開上映,係 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 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規定 甚明。訊據被告等均堅詞否認自訴意旨所指犯行,均辯稱:伊等在其經營之 旅館房間內收視北桃園公司之訊號,並於收訊後直接播送至各房間,係屬公 開播送行為,並無侵害自訴人之公開上映權等語。 (二)、經查:1、據自訴人所提出之著作財產權授權證明書而觀,自訴人僅向凱鉅 影視有限公司取得「就愛電你」、「後現代男女」等影片之「公開上映權」 之授權,並不包括公開播送權甚明,此有內政部著作權登記簿謄本、專屬授 權書、著作權授權證明書等影本附卷可參。而自訴人分派專員至被告甲○○ 、丙○○○○股份有限公司、癸○○、戀之巢雷射電腦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丁○○、榮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旅館房間蒐證拍攝之前開影片,均 係藉與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收視授權頻道合約,再收視北桃園公司所 傳訊之訊號後直接播送至各房間等情,此有授權合約書、收視合約書附卷可 憑,是前開被告等人所接收之節目,既均係經由被告北桃園公司有線播送系 統,藉線纜將其節目傳送之結果,則被告等人單純接收訊息行為,顯無「公 開上映」之行為可言。況且,自訴人亦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前開被告等人除 接收被告北桃園公司節目後,另以「轉錄」方式再以單一或多數視聽器材向 不特定人傳達節目內收容之行為,是前開被告等人辯稱未侵害自訴人前開影 片之「公開上映權」等語,堪予採信。2、又被告庚○○經營北桃園公司, 係屬有線播送系統業者,則其等基於接收公眾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向公眾 場所傳達著作內容(包括同步播送),係屬公開播送行為,而非「公開上映 」之行為。內政部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台(八七)內著字第八七0五0二三 號函亦同此見解,此有該份函文附卷可參,是自訴人認被告庚○○及北桃園 公司之播送行為侵害其擁有前開影片之公開上映權云云,容有誤會。3、綜 上所陳,被告等人並無侵害自訴人前開影片之公開上映權;此外,復查無其 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人有何自訴意旨所指之違反著作權法罪嫌,應 認無法證明被告等人犯罪,揆諸首揭法文意旨,爰均為無罪之諭知。 (三)、自訴人壬○○○有限公司及代理人,經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 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擔當訴訟。又被告甲○○、榮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己○ ○已歿,本院合法通知董事辛○○)、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庚○ ○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惟本院認為應諭知無罪之案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不待其等陳述逕行判決。 三、不受理部分: (一)、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又被告死亡,均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 百零三條第一、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自訴程序準用之 。 (二)、經查:1、自訴人於自訴狀並未敘明被告江巨企業社係屬何類公司或其他法 人組織,且據卷附自訴人提出被告江巨企業社所開立統一發票而論,被告江 巨企業社顯係屬獨資之商號,並未具有公司之法人型態組織甚明,自訴人對 無刑事責任能力之被告江巨企業社提出自訴,顯違背起訴程序之規定。2、 被告己○○(即榮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業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 死亡,此有戶籍謄本一紙附卷可按。3、綜上各節,揆諸前開法文之意旨, 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二二八、七二二六號卷, 以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惟本案既諭知無罪判決,顯 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均應退回承辦檢察官另行偵辦。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 一款、第五款、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 官 傅 中 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 記 官 梁 麗 雲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