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
具 保 人 丙○○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