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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王美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

  具 保 人 丙○○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法 官 王美玲

書記官 陳靜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於民國 89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