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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七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七號

原告
壬○○○○司
法定代理人
F.湯瑪斯.鄧
被告
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未○○
被告
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未○○
被告
午○○
被告
甲○○○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戌○○
被告
海豚科技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佳郁
被告
天○○
被告
乙○○○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春發
被告
辛○○
被告
地○○○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卯○○
被告
寅○○
被告
杰盈貿易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美玲
被告
丑○○
被告
慧杰企業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英昇企業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巳○○
被告
丁○○○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亥○○
被告
申○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辰○○
被告
酉○○

        庚○○

        癸○○

        戊○○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九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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