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七二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七二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七二三號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