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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七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七號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曾 家 貽

書記官 陳 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七號於民國 89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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