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七號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