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О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О二號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自承攜帶兇器竊盜,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八月四日以被告原羈押因仍存在,有繼續羈押必要,而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