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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О二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黃雅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О二號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自承攜帶兇器竊盜,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八月四日以被告原羈押因仍存在,有繼續羈押必要,而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黃 雅 芬

書記官 陳 韻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О二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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