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八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八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後附聲請書,本院經核當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