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89年度訴字第109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
- 選任辯護人
- 陳棋銘律師
- 被告
- 丑○○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4337、7697、7698、8494、8495、8496、8811、8812、8813、9049、9050、9051、9052、9053、9054、9644、9645、9646、9647、9649、981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904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丑○○無罪。
事實
一、丁○○係公霆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霆公司)、達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暉公司)、領袖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領袖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辛○○係諾均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諾均公司)、嘉澧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澧公司)、威尼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尼爾公司)、諾金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諾金公司)、廣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埠公司,)、台鶴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鶴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己○○)、瑞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原公司)、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堪薩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為盟士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盟士公司)之股東;乙○○原係威尼爾公司、堪薩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民國(下同)87年間將公司轉讓予辛○○,並擔任辛○○之員工;辰○○係得意通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得意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子○○係科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隆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子○○)之實際負責人;未○○係科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寅○○係昱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昱享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寅○○)之實際負責人;己○○係台鶴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上開15家公司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相關關係人、設立及異動日期、營業地址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丁○○、辛○○、乙○○、辰○○、子○○、未○○、寅○○、己○○、黃夢桂(諾均公司經理,未經起訴)、甲○○(廣埠公司職員,未經起訴)、癸○○(科隆公司財務主任,未經起訴)等人(上開辛○○、乙○○、辰○○、子○○、未○○、寅○○、己○○均已經本院判決)均明知渠等上開實際經營或任職公司間並無實際上交易或買賣行為,竟基於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並基於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聯絡,約定相互以所屬公司名義虛開性質上屬於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之統一發票,而自85年1 月起至88年12月止,於上開期間每兩個月申報營業稅時即85年3 月至89年1 月之單月10日至15日間,先由乙○○自85年3 月10日至15日間某日起至87年5 月10日起至15日間某日止,在桃園市○○路68號1 至5 樓,再由辰○○自87年7 月10日至15日某日起至89年1 月10日至15日間某日止,在桃園縣龜山鄉○○○路○段166巷1 號1 樓諾均公司辦公處所,填製前開如附表一所示各公司間統一發票明細表(含每筆發票買受人、日期、貨品名稱、單價、數量等)及分配上開各公司間互開統一發票之金額表,以符各前開公司間進項及銷項金額,並將上開明細表交由辛○○,再由辛○○交予各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股東或經理人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並將上開不實之銷售額連續填載於各該公司之每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俗稱「四○一表」(即填製各公司每期銷項、進項金額及應納、應退稅額),丁○○另於86、87年間,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由丁○○所實際經營之公霆公司、達暉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領袖公司充當進項憑證。而經由上開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並提供其他公司虛列作為進項方式,虛增成本,以資沖抵銷項稅額,並持上開「四○一表」向桃園縣稅捐稽處或高雄市國稅局申報稅捐,造成銷項金額,遠低於進項金額之假象,而逃漏應負之營業稅。其中丁○○僅是達暉公司、領袖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非公司法第8 條所指之負責人,猶基於幫助他人逃漏應納之營業稅稅捐之概括犯意,以前開不正當方法幫助丁○○所實際經營之達暉公司、領袖公司逃漏應負之營業稅稅捐(幫助逃漏達暉公司營業稅部分,係與辛○○、乙○○、辰○○基於概括犯意聯絡);又其中經由丁○○所實際經營之公霆公司製作不實統一發票提供其他公司虛列作為進項,虛增成本,以資沖抵銷項稅額,並持上開「四○一表」向桃園縣稅捐稽處或高雄市國稅局申報稅捐,造成諾均公司、廣埠公司、台鶴公司、達暉公司、領袖公司等5 家公司所虛開與他公司之發票金額(銷項金額),遠低於他公司虛開與上開公司之發票金額(進項金額)之假象,以此方式幫助該5 家公司逃漏應負之營業稅(幫助諾均公司、廣埠公司、台鶴公司、達暉公司逃漏營業稅部分,係與辛○○、乙○○、辰○○基於概括犯意聯絡);又其中經由丁○○所實際經營之達暉公司製作不實統一發票提供其他公司虛列作為進項,虛增成本,以資沖抵銷項稅額,並持上開「四○一表」向桃園縣稅稽處或高雄市國稅局申報稅捐,造成諾均公司、廣埠公司、領袖公司等3 家公司所虛開與他公司之發票金額(銷項金額),遠低於他公司虛開與上開公司之發票金額(進項金額)之假象,以此方式幫助該3 家公司逃漏應負之營業稅(幫助諾均公司、廣埠公司逃漏營業稅部分,係與辛○○、乙○○、辰○○基概括犯意聯絡),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三、嗣於89年3 月13日為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人員持搜索票,分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5 號13樓之2 、桃園縣龜山鄉○○○路○ 段166 巷11號1 樓、桃園縣大溪鎮瑞興里缺仔29號、臺北市○○街141 之1 號等處所進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四-1、四-2、四-3、四-4所示之物;又於89年3 月24日為法務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人員持搜索票,在臺北市○○○路○ 段34號12樓等處所進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四-5所示之物,經循線追查,始知上情。
四、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規定,法院得於第1 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處理該條所列各款事項。刑事訴訟法定準備程序之制度目的即在整理爭點,決定審理時應調查之證據及排定調查證據之順序,俾使審判能有效率之進行以求訴訟經濟,其中就證據能力部分規定於同條項第4 款,亦為準備程序應處理之事項。依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第159 條之1 至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依同條第2 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項經當事人同意即可使用傳聞證據之規定,即在確認我國刑事訴訟法之當事人,對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從而被告或其辯護人在防禦權已受保障之情況下,行使其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自不得許其於事後反悔再事爭執。本件於89年8 月10日繫屬本院後,至92年9 月1 日刑事訴訟法新制施行後,本院於94年12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等及其等辯護人均未對本院所提示證據之證據能力加以爭執,依前揭說明,視為已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卷內全部證人之證詞作為證據,先予敘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之被告丁○○矢口否認有何前揭檢察官所指之犯行,辯稱:本件公霆公司、達暉公司,是否涉及虛進虛銷開立統一發票情事,卷內並無任何積極證據可資證明,不能僅憑被告辰○○個人所製作之本案所涉公司間如何相互循環對開統一發票之作業本,逕推認達暉公司亦涉有製作不統一發票而逃漏營業稅之事實。再稅稽徵機關徒以檢察官製作之起訴書,認定達暉公司涉逃漏營業稅之事實,而起訴書復以稅捐稽徵機關之函旨,作為論斷之依據,且稅捐機關並未實地調查涉案公司有無進貨、銷貨之事實,完全單憑書面作業方式遽為認定涉案公司有逃漏稅之違章事實。是以,上開由二個權責機關相互以對方片面作成之文書,欲認定達暉公司涉有逃漏營業稅及幫助逃漏營業稅之罪嫌,顯有不當。至於領袖公司並非被告丁○○所設立,而領袖公司負責人歐志煌,被告丁○○亦不認識,是領袖公司持公霆公司、達暉公司之進項統一發票,作為其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乙事,被告丁○○並不知情云云。
二、經查:
㈠關於虛開發票部分:
⒈被告辛○○指示被告乙○○、被告辰○○排製本案各家公司間統一發票明細表及各公司間分配互開統一發票金額表部分:
⑴被告乙○○於偵查時陳稱:伊從85年年初起至87年6 月6 日止,都在桃園縣桃園市○○路68號1 至5 樓處所,為被告辛○○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一共有諾均公司、嘉澧公司、凡塞斯公司、威尼爾公司、諾金公司、廣埠公司、科隆公司、台鶴公司、瑞原公司、大家豪公司、公霆公司、得意通公司、昱享公司、菱異公司、俊澤公司、盟士公司、全昕公司、伯肯公司、昱瀚公司、富筑公司、堪薩斯公司、達暉公司、科上公司等公司相互配合循環開立不實發票,而上述公司由伊編製的進銷項營業額,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被告辛○○會在每期申報營業稅的月份(大約在當月10 日 左右),以電話或親自至上開桃園市○○路68號,告訴伊有那幾家公司需要製作假業績(每期使用的公司數目均不同,大約都維持12家公司循環使用,所使用的公司一旦停止使用,被告辛○○就會再找新的公司加入循環),伊即依據被告辛○○提供給伊的每家公司應製作之銷售金額及前期留存的進銷資料,編製不實之進銷項金額排列,排列完成後,即再謄寫各公司申報發票的明細(包括統一發票上所必須登載的日期、公司、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等),明細謄寫完成後,即交給被告辛○○處理,由被告辛○○交給參與循環的公司開立不實的發票,再於營業稅申報截止前(每月15日),由伊到各公司交換統一發票,到了87年年初,就由被告辛○○要求各公司到其所有的台鶴公司、諾均公司交換統一發票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 頁附89年3 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 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 月23日調查筆錄)。
⑵被告辰○○於偵查時陳稱:被告辛○○於87年下半年開始,請伊排製其所提供數十家公司之進銷貨明細資料,被告辛○○是提供其所有之桃園縣八德市○○路○ 段89號2 樓處所供伊使用,至88年3 月間被告辛○○又提供桃園縣龜山鄉○○○路○ 段166 巷11號1 樓處所供伊使用,伊在上開處所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被告辛○○會在每期申報營業稅的月份(大約在當月10日以前),以電話或親自至伊辦公室告訴伊有那幾家公司需要製作業績,伊就加上伊本身借用的公司一起製作不實之進銷項金額排列,排列完成後即再謄寫各公司申報發票的明細(包括日期、公司、品名、數量、單價、金額),明細謄寫完成後即在每期(每2 個月1 次)營業稅申報前將資料交由被告辛○○處理,伊處理過的公司有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巨旻、富筑、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鋒,伊是依被告辛○○指示,將其所提供之貨物名稱,及各公司之存貨單資料,排製出各公司間之每筆買賣(進銷貨)資料,該等資料編排後要與被告辛○○所指定各家公司每期營業額之數額相符,被告辛○○再依伊所排製之各筆進銷貨資料,開立發票,製造各該公司虛偽之買賣業績,而前開存貨單資料所登載之貨物,雖有實際進口或購入,但在各該公司間並無實際買賣流通,僅係作為各該公司相互進銷貨行為之虛偽證明等語(見89年度他字第286 號卷第9 頁附89年3 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 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 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 月23日調查筆錄)。
⑶證人甲○○於偵查時亦證稱:伊於86年9 月進入廣埠公司工作時,該公司之負責人為案外人李富泉,後因財務問題就找了被告戊○○掛名為負責人,其後於87年1 月該公司就以80萬元讓售給被告辛○○,而被告戊○○則繼續擔任掛名負責人,在87年間被告辛○○接手廣埠公司後,廣埠公司僅零星做一些進口貿易,其餘均無實際營運,而被告辛○○在接手廣埠公司後即指示伊配合被告乙○○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被告乙○○會在每期營業稅申報截止前編製廣埠公司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包括品名、數量、單價、金額)傳真給伊,要伊虛開編製資料的統一發票,再由被告辛○○約定時間,集合參與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交換進、銷項發票,以此向稅捐單位申報營業稅,而自87年7 月以後改由被告辰○○編製不實統一發票的製作情形和被告乙○○相同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5 頁附89年3 月23日調查筆錄)。
⑷證人即諾均公司經理黃夢桂於偵查時亦證稱:伊係88年4 月間受被告辛○○指示開立諾均等公司之發票,因為當時伊是被告辛○○所僱用的員工,所以依被告辛○○提供每筆發票明細資料(包括買受人名稱、品名、數量、單價)來開立發票。後來被告辛○○陸續要求伊開立發票時,伊已知道諾均公司與其他公司並無實際交易,都是應被告辛○○要求虛開發票。被告辛○○是先與被告乙○○合作,由被告乙○○編排每期每筆發票明細資料,後來就由被告辰○○接手編排資料,被告辛○○在每期申報營業稅前5 日(約申報當月的10日左右),會將要虛開發票的公司及金額通知被告乙○○或被告辰○○,經被告乙○○或被告辰○○編製每筆發票明細資料,再交給被告辛○○依據該明細進行虛開發票(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3頁附89年5 月9 日調查筆錄)。
⑸綜上,經核被告乙○○、辰○○及證人甲○○、黃夢桂等人上開陳述,均相一致,並有扣案各公司間之發票往來明細、出貨明細表、出貨單、循環開立發票金額分配表、統一發票等件在卷可稽(見附表四所示扣案物),足認被告辛○○確有指示被告乙○○自85年3 月10日至15日間某日起至87年5月10日起至15日間某日止,在桃園市○○路68號1 至5 樓,被告辰○○自87年7 月10日至15日某日起至89年1 月10日至15 日 間某日止,在桃園縣龜山鄉○○○路○ 段166 巷1 號1 樓處所,填製上開各公司間循環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含每筆發票買受人、日期、貨品名稱、單價、數量等)及分配上開公司間互開統一發票之金額表,再由被告辛○○將上開明細表交予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之事實。
⒉公霆公司虛開發票部分(附表二-1):
⑴公霆公司虛開發票情形:經查,公霆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諾均公司,金額共計3百零8 萬元等情;公霆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廣埠公司,金額共計3 百83萬5 千2 百60元等情;公霆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台鶴公司,金額共計9 百零7 萬2 千3 百60元等情;公霆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達暉公司,金額共計5千2 百61萬2 千1 百48元等情;公霆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領袖公司,金額共計1 億零8 百11萬元6 千1 百90元等情(詳見附表附表二-1.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0年10月12日90高市稽政字第81025 號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年5 月3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40029958號函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1.2),核算屬實。
⑵公霆公司虛開發票予諾均公司部分:經查,被告丁○○於偵查時供承:公霆公司與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亨、諾均、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被告辛○○借款1 千萬元無法償還,被告辛○○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提供之公司相互對開發票,被告辛○○會在每一期申報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公司需虛開多少金額發票(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1頁附89年5 月3 日調查筆錄)。再被告卯○○於偵查時亦陳稱:其於84年5 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即被告丁○○要其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被告丁○○負責(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65 頁附89年4 月28日調查筆錄),另參諸前揭被告辰○○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 號卷第10頁附89年3 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乙○○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 頁附89年3 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 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辛○○、被告辰○○、被告乙○○、證人黃夢桂與公霆公司實際負責人丁○○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公霆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諾均公司,金額共計3 百零8 萬元。
⑶公霆公司虛開發票予廣埠公司部分:經查,證人甲○○於偵查時證稱:自87年1 月被告辛○○收購廣埠公司後,即指示伊配合被告乙○○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被告乙○○會在每期營業稅申報截止前編製廣埠公司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傳真給伊,要伊虛開統一發票,再由被告辛○○約定一個時間,集合參與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交換進銷項發票,即以此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而自87年7 月以後編製不實的統一發票明細改由被告辰○○製作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7 頁附89年3 月23日調查筆錄)。再參諸前揭被告乙○○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 頁附89年3 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辰○○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 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 月15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辛○○、被告辰○○、公霆公司實際負責人丁○○與廣埠公司職員即證人甲○○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公霆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廣埠公司,金額共計3 百83萬5 千2 百60元。
⑷公霆公司虛開發票予台鶴公司部分:經查,被告己○○於偵查時供稱:台鶴公司虛報銷售額,是由被告辛○○找被告辰○○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票給臺鶴公司作為進項發票,而台鶴公司也有開立無交易事實之發票予其他公司作為銷項發票等語(見89年度他字第286 號卷第16頁附89年3 月13日調查筆錄)。再參諸前揭被告辛○○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 號卷第8 頁附89年3 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辰○○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 號卷第10頁附89年3 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 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乙○○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97頁附89年3 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辛○○、被告辰○○、被告乙○○、公霆公司實際負責人丁○○與台鶴公司名義負責人己○○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公霆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台鶴公司,金額共計9 百零7 萬2 千3 百60元。
⑸公霆公司虛開發票予達暉公司部分:查被告丁○○於偵查時自承:伊於84年間收購達暉公司,先由被告卯○○掛名擔任負責人,87年間則由案外人顧慧林掛名擔任負責人,但達暉公司的實際業務均由其全權處理,達暉公司與公霆公司間並無實際生意往來,被告辛○○會在每一期申報營業稅前告知達暉公司需要虛開多少金額發票及銷售對象公司名稱,伊再交代會計開立被告辛○○所需要的發票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8912號卷第11頁附89年5 月3 日調查筆錄)。並參諸前揭被告乙○○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97頁附89年3 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辛○○、被告辰○○、被告乙○○與公霆公司、達暉公司實際負責人丁○○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公霆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達暉公司,金額共計5 千2 百61萬2 千1 百48元。
⑹公霆公司虛開發票予領袖公司部分:查領袖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確為被告丁○○等情,業經證人歐志煌、謝榮仁、古嘉麗於偵查時證述明確(見高雄地檢89年度偵緝字第1213號卷第15頁之89年7 月19日訊問筆錄、第20頁之89年7 月31日訊問筆錄,高雄地檢90年度他字第1245號卷第22頁之90年1 月19日訊問筆錄、第67頁之90年8 段15日訊問筆錄)。再參諸前揭被告丁○○自承係公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見89年度偵字第8912號卷第11頁附89年5 月3 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丁○○確有主導⑪公霆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領袖公司,金額共計1億零8 百11萬元6 千1 百90元。
⒊達暉公司虛開發票部分(附表二-2):
⑴達暉公司虛開發票情形:經查,達暉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諾均公司,金額共計5百67萬4 千8 百60元等情;達暉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廣埠公司,金額共計2 百30萬3 千元等情;達暉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公霆公司,金額共計5 百30萬4 千3 百70元等情;達暉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領袖公司,金額共計3 千2 百22萬7 千8 百元等情(詳見附表二-2.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領袖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2.2),核算屬實。
⑵達暉公司虛開發票予諾均公司部分:經查,被告丁○○於偵查時供稱:其於84年獨資收購達暉公司,先由被告卯○○掛名擔任負責人,87年間則由案外人顧慧琳掛名擔任負責人,但達暉公司的實際業務均由伊全權處理,達暉公司與諾均、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亨、廣埠、臺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被告辛○○借款1 千萬元無法償還,被告辛○○乃要求其以達暉公司配合渠所提供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被告辛○○會在每一期申報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達暉需虛開多少金額發票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1頁附89年5 月3 日調查筆錄)。再參諸前開被告辰○○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 號卷第10頁附89年3 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乙○○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 頁附89年3 月20日調查筆錄、同卷第98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辛○○、被告乙○○、被告辰○○、被告丁○○、證人黃夢桂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達暉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諾均公司,金額共計5 百67萬4 千8 百60元。
⑶達暉公司虛開發票予廣埠公司部分:參諸前開被告辰○○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 號卷第10頁附89年3 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 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乙○○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 頁附89年3 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年3 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1頁附89年5 月3 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辛○○、被告乙○○、被告辰○○、被告丁○○、證人甲○○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達暉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廣埠公司,金額共計2 百30萬3 千元。
⑷達暉公司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部分:參諸前開被告辰○○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 號卷第10頁附89年3 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 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乙○○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 頁附89年3 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年3 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1頁附89年5 月3 日調查筆錄)、被告卯○○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65 頁附89年4 月28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辛○○、被告乙○○、被告辰○○、被告丁○○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達暉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金額共計5 百30萬4 千3 百70元。
⑸達暉公司虛開發票予領袖公司部分:經查,領袖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被告丁○○而證人歐志煌僅掛名擔任領袖公司負責人等情,已經證人歐志煌於偵查時證述明確(見89年度偵緝字第1213號卷第15頁附89年7 月19日偵查筆錄、第20頁附89年7 月31日偵查筆錄)。再核對證人謝榮仁證述(見90年度他字第1245號卷第22頁附90年1 月19日偵查筆錄)、證人古嘉麗證述(見90年度他字第1245號卷第67頁附90年8 月15日偵查筆錄)、證人林京瑩證述(見90年度他字第1245號卷第67頁附90年8 月15日偵查筆錄),關於被告丁○○實際介入領袖公司營運情形之證述,足認被告丁○○確係領袖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丁○○確有基於概括犯意,由達暉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領袖公司,金額共計3 千2 百22萬7 千8 百元。
⒊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部分(附表二-3):
⑴嘉澧公司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附表二-3.1)經查,嘉澧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公霆公司,金額共計2百18萬元等情,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嘉澧公司進銷項明細表、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循環開立發票分配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3.1),核算屬實。又被告卯○○於偵查時陳稱:公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被告丁○○,伊僅為名義負責人每月支領費用1 萬5 千元等語(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卷第165 頁附89年4 月28日調查筆錄)。而被告丁○○於偵查時亦陳稱:因伊於86年間向被告辛○○借款1 千萬元無法償還,被告辛○○乃要求伊以公霆公司配合被告辛○○提供之公司相互對開發票,被告辛○○會在每一期申報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公司需虛開多少金額發票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頁附89年5 月3 日調查筆錄)。再參照前揭被告乙○○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 頁附89年3 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 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 12 號卷第21頁附89年5 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辰○○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 號卷第9 頁附89年3 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 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 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 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辛○○、被告辰○○、被告乙○○、被告丁○○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嘉澧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金額共計2 百18萬元。
⑵威尼爾公司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部分(附表二-3.2)經查,威尼爾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公霆公司,金額共計7 百56萬2 千6 百90元等情,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威尼爾公司進口資料、威尼爾公司進銷項明細表、銷貨紀錄、發票、排製草稿、銷項金額電腦統計表、循環開立發票金額統計表、分配表8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請書、資產負債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3.2),核算屬實。又被告丁○○於偵查時供稱:公霆公司與威尼爾公司等公司間均無實際生意往來,伊因於86年間向被告辛○○借款1 千萬元無法償還,被告辛○○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其他公司相互對開發票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1頁附89年5 月3 日調查筆錄)。再參諸前揭被告乙○○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 頁附89年3 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 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 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辰○○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 號卷第9 頁附89年3 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 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 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 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辛○○、被告乙○○、被告辰○○、被告丁○○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威尼爾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公霆公司,金額共計7 百56萬2 千6 百90元。
⑶諾金公司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部分(附表二-3.3)經查,諾金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公霆公司,金額共計1百15萬1 千元等情,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諾金公司87年3 至12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87年3 至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諾金公司進銷明細表、紀錄表、排製草稿、循環開立發票分配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3.3),核算屬實。再參諸前揭被告乙○○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 頁附89年3 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 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 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辰○○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 號卷第9 頁附89年3 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 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 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 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卯○○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65 頁附89年4 月28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1頁附89年5月3 日調查筆錄),並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辛○○、被告辰○○、被告乙○○、被告丁○○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諾金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金額共計1 百15萬1 千元。
⑷科隆公司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部分(附表二-3.4):經查,科隆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公霆公司,金額共計4百30萬4 千3 百20元等情,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科隆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電腦統計表、循環開立發票金額統計表、分配表、進項發票分配表、科隆公司85、8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報告書、86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86年1 月至87年9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84年至8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科隆公司87年進料驗收單、銷貨發票影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科隆公司85、8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報告書、出貨明細表、出貨單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3.4),核算屬實。又被告子○○於偵查時供稱:科隆公司與諾均、臺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業行為,科隆公司總經理即被告未○○負責公司財務調度、產品內銷及銀行往來等業務,故科隆公司與前開公司相互虛開不發票情事,是由被告未○○指示證人癸○○製作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4頁附89年3 月29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7頁附89年5 月23日調查筆錄)。而證人癸○○於偵查時亦證稱:約在86年6 月間,董事長即被告子○○向伊表示,因公司預備要申請上市或上櫃,但營業額不足,故要伊幫忙開立不實之發票,並要伊與諾均公司經理即被告乙○○連繫,伊與被告乙○○連繫上後即開始配合相互開立不實之發票,製造假業績憑以向稅捐單位申報科隆公司之每期營業稅資料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8 頁附89年3 月29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87頁附89年5 月31日調查筆錄)。另被告未○○於偵查時亦供稱:科隆公司為向銀行融資貸款,由於科隆公司研發及生產進度均落後,所以為避免銀行抽回貸款,影響公司營運,在策略上曾討論虛增營業額以維持銀行對公司的貸款額度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4頁附89年3 月29日調查筆錄)。再參諸前開被告辰○○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 號卷第10頁附89年3 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乙○○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 月20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辛○○、被告乙○○、被告辰○○、被告子○○、被告未○○、證人癸○○、被告丁○○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科隆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公霆公司,金額共計4百30萬4 千3 百20元。
⑸得意通公司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部分(附表二-3.5):經查,得意通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公霆公司,金額共計38萬9 千元等情,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得意通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得意通等公司銷貨紀錄、發票、得意通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得意通等公司銷項進項金額電腦統計表、得意通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分配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3.5),核算屬實。再參諸前揭被告辰○○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 號卷第10頁附89年3 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乙○○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 頁附89年3 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年3 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卯○○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65 頁附89年4 月28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1頁附89年5 月3 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辛○○、被告辰○○、被告乙○○與公霆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丁○○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得意通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金額共計38萬9 千元。
⑹昱享公司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部分(附表二-3.6):經查,昱享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公霆公司,金額共計2百25萬9 千1 百20元等情,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昱享等公司進銷項明細、發票、昱享等公司銷項進項金額電腦統計表、昱享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金額統計表、分配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3.6),核算屬實。再參諸前揭被告辰○○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 號卷第10頁附89年3 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乙○○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 頁附89年3 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年3 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卯○○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65 頁附89年4 月28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1頁附89年5 月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辛○○、被告辰○○、被告乙○○、昱享公司負責人寅○○與公霆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丁○○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昱享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金額共計2 百25萬9千1 百20元。
⑺盟士公司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部分(附表二-3.7):經查,盟士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公霆公司,金額共計2百61萬9 千4 百元等情,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盟士公司收支明細帳、盟士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3.7),核算屬實。再參諸前開被告辰○○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 號卷第10頁附89年3 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乙○○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 頁附89年3 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 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卯○○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 37號卷第165 頁附89年4 月28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1頁附89年5 月3 日調查筆錄)、證人彭原添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7頁附89年4 月20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辛○○、被告乙○○、被告辰○○、被告丁○○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盟士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金額共計2 百61萬9 千4 百元。
⑻堪薩斯公司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部分(附表二-3.8):經查,堪薩斯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公霆公司,金額共計1 百40萬5 千9 百82元等情,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堪薩斯等公司銷貨紀錄、發票、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明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堪薩斯等公司銷項進項金額電腦統計表、堪薩斯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金額統計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3.8),核算屬實。再參諸前開被告辰○○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 號卷第10頁附89年3 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乙○○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 頁附89年3 月20日調查筆錄)、被告卯○○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65 頁附89年4 月28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1頁附89年5 月3 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辛○○、被告乙○○、被告辰○○、被告丁○○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堪薩斯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金額共計1 百40萬5 千9 百82元。
⑼達暉公司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部分(附表二-3.9):經查,達暉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公霆公司,金額共計5 百30萬4 千3 百70元等情,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領袖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3.9),核算屬實。參諸前開被告辰○○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 號卷第10頁附89年3 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 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乙○○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 頁附89年3 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年3 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1頁附89年5 月3 日調查筆錄)、被告卯○○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65 頁附89年4 月28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辛○○、被告乙○○、被告辰○○、被告丁○○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達暉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金額共計5 百30萬4 千3 百70元。
⒋虛開發票予達暉公司部分(附表二-4):
⑴瑞原公司虛開發票予達暉公司部分(附表二-4.1):經查,瑞原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達暉公司,金額共計5百33萬2 千元等情,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瑞原公司等銷貨紀錄、發票、進銷項明細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4.1),核算屬實。再參諸前揭被告乙○○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 2頁附89年3 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 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8912號卷第11頁附89年5 月3 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辛○○、乙○○、丁○○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瑞原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達暉公司,金額共計5 百33萬2 千元。
⑵公霆公司虛開發票予達暉公司部分(附表二-4.2):經查,公霆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達暉公司,金額共計5 千2 百61萬2 千1 百48元等情,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0年10月12日90高市稽政字第81025 號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年5 月3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40029958號函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4.2),核算屬實。查被告丁○○於偵查時自承:伊於84年間收購達暉公司,先由被告卯○○掛名擔任負責人,87年間則由案外人顧慧林掛名擔任負責人,但達暉公司的實際業務均由其全權處理,達暉公司與公霆公司間並無實際生意往來,被告辛○○會在每一期申報營業稅前告知達暉公司需要虛開多少金額發票及銷售對象公司名稱,伊再交代會計開立被告辛○○所需要的發票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8912號卷第11頁附89年5 月3 日調查筆錄)。並參諸前揭被告乙○○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97頁附89年3 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辛○○、被告辰○○、被告乙○○與公霆公司、達暉公司實際負責人丁○○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公霆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達暉公司,金額共計5 千2 百61萬2 千1 百48元。
⒌虛開發票予領袖公司部分(附表二-5):
⑴公霆公司虛開發票予領袖公司部分(附表二-5.1):經查,公霆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領袖公司,金額共計1 億零8 百11萬元6 千1 百90元等情,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0年10月12日90高市稽政字第81025 號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年5月3 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40029958號函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5.1),核算屬實。查領袖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確為被告丁○○等情,業經證人歐志煌、謝榮仁、古嘉麗於偵查時證述明確(見高雄地檢89年度偵緝字第1213號卷第15頁之89年7 月19日訊問筆錄、第20頁之89年7 月31日訊問筆錄,高雄地檢90年度他字第1245號卷第22頁之90年1 月19日訊問筆錄、第67頁之90年8 段15日訊問筆錄)。再參諸前揭被告丁○○自承係公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見89年度偵字第8912號卷第11頁附89年5 月3 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丁○○確有主導公霆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領袖公司,金額共計1 億零8 百11萬元6 千1 百90元。
⑵達暉公司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部分(附表二-5.2):經查,達暉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領袖公司,金額共計3 千2 百22萬7 千8 百元等情,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領袖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5.2),核算屬實。參諸前開證人歐志煌證述(見89年度偵緝字第1213號卷第15頁附89年7 月19日偵查筆錄、第20頁附89年7 月31日偵查筆錄)、證人謝榮仁證述(見90年度他字第1245號卷第22頁附90年1 月19日偵查筆錄)、證人古嘉麗證述(見90年度他字第1245號卷第67頁附90年8 月15日偵查筆錄)、證人林京瑩證述(見90年度他字第1245號卷第67頁附90年8 月15日偵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丁○○確有基於概括犯意,由達暉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領袖公司,金額共計3 千2 百22萬7 千8 百元。
㈡關於逃漏營業稅部分:又本院就上開由公霆公司、達暉公司虛開發票,提供其他公司虛列作為進項,虛增成本,以資沖抵銷項稅額,並據以申報稅捐之情形,函送稅捐機關核算上開各公司之逃漏營業稅情形,發現:諾均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15萬3 千零89元等情;廣埠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15萬6 千6 百20元等情;台鶴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54萬5 千3 百零9 元等情;達暉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62萬零4 百66元等情;領袖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7 百零1 萬7 千2 百零2 元等情,此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3年12月7 日北區國稅桃縣緝字第0930009567號函「逃漏營業稅統計表」(見本院卷四,第4 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4年8 月17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940015009號函附「違章金額統計表」(見本院卷五,第82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年5 月3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40029958號函附統計資料(見本院卷五,第45頁)各1 份在卷可按,並有上開各公司登載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件扣案可憑(詳見附表四所示)。雖然被告丁○○辯稱:公訴人既指其等經營之公司彼此間既無實際交易買賣情事,即無真正進項、銷項之交易金額,亦無繳納稅捐之情形,即無逃漏稅捐之情事,且稅捐稽徵機關亦未實地調查涉案公司是否有無進貨、銷貨之事實,完全單憑書面作業方式認定有逃漏稅之違章事實,顯有不當云云。惟查,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就有關營業人無進、銷事實而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案件,其漏稅額之計算方式,已明確釋明:營業人涉嫌無進銷事實,虛進虛銷,因實務上難以由統一發票調檔清單,判斷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是否於當期提出扣抵,致無法正確核算各期漏稅額,類此案件,統一漏稅額計算方式:就違章期間之總虛進稅額扣減總虛銷稅額,小於零則無漏稅額,大於零則再扣減累積留抵稅額後之金額為漏稅額等語,有該局93年3 月3 日北區國稅法二字第0930011550號函1 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四,第10頁)。是本院就上開公司相互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所涉逃漏稅額,函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經就上開各公司於前揭違章期間之總虛進稅額扣減總虛銷稅額,小於零則無漏稅額,大於零再扣減累積留抵稅額後之金額即為逃漏稅額之方式,而核算出如前所示之逃漏稅額,符合國稅局對於此類案件之核算公式,且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之核算上開領袖公司逃漏稅額,係依據卷附之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進行結算(見本院卷五,第61至71頁),即上開被告丁○○等所辯,尚不足採,是上開公司之逃漏營業稅犯行,應可認定(與公霆公司、達暉公司虛開發票有關之逃漏營業稅之公司、被告、逃漏稅額均詳見附表三所示)。
三、綜上所述,被告丁○○之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營業稅等犯行,均事證明確,已經可以認定,被告丁○○上開所辯,要屬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上開犯行事證既明,自應依法論罪科刑。
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填載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按統一發票乃得為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所根據之憑證,係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定之會計憑證。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又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同法第4 條所定,應依公司法第8 條、商業登記法第9 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 條則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從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所處罰者,則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可資參照)。是須具有「商業負責人」之身分而填製不實統一發票者,始得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其無「商業負責人」之身分而填製不實統一發票者,僅得論以偽造私文書,先予敘明。
㈠公霆公司虛開發票予其他公司部分(附表二-1)被告丁○○並非公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等明知公霆公司與諾均公司、廣埠公司、台鶴公司、達暉公司、領袖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並行使之(行使對象詳見附表二-1.1關於虛開發票對象所示),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⒈就公霆公司虛開發票予諾均公司部分,被告丁○○與被告辛○○、被告辰○○、被告乙○○、證人黃夢桂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⒉就公霆公司虛開發票予廣埠公司部分,被告丁○○與被告辛○○、被告辰○○、被告乙○○、證人甲○○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⒊就公霆公司虛開發票予台鶴公司部分,被告丁○○與被告辛○○、被告辰○○、被告乙○○、被告己○○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⒋就公霆公司虛開發票予達暉公司部分,被告丁○○與被告辛○○、被告辰○○、被告乙○○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⒌就公霆公司虛開發票予領袖公司部分,係由被告丁○○個人所為,附此敘明。
㈡達暉公司虛開發票予其他公司部分(附表二-2)被告丁○○並非達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等明知與諾均公司、廣埠公司、公霆公司、領袖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並行使之(行使對象詳見附表二-2 .1 關於虛開發票對象所示),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⒈就達暉公司虛開發票予諾均公司部分,被告丁○○與被告辛○○、被告辰○○、被告乙○○、證人黃夢桂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⒉就達暉公司虛開發票予廣埠公司部分,被告丁○○與被告辛○○、被告辰○○、被告乙○○、證人甲○○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⒊就達暉公司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部分,被告丁○○與被告辛○○、被告辰○○、被告乙○○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⒋就達暉公司虛開發票予領袖公司部分,係由被告丁○○個人所為,附此敘明。
㈢其他公司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部分(附表二-3)
⒈嘉澧公司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部分(附表二-3.1)被告辛○○並非嘉澧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明知嘉澧公司與公霆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並行使之,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丁○○與被告辛○○、被告辰○○、被告乙○○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⒉威尼爾公司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部分(附表二-3.2)被告辛○○並非威尼爾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明知威尼爾公司與公霆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並行使之,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丁○○與被告辛○○、被告辰○○、被告乙○○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⒊諾金公司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部分(附表二-3.3)被告辛○○並非諾金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明知諾金公司與公霆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並行使之,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丁○○與被告辛○○、被告辰○○、被告乙○○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⒋科隆公司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部分(附表二-3.4)被告子○○為科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於任負責人期間為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其經營之科隆公司與公霆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其等此部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罪,本質上即包含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不再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辛○○、被告辰○○、被告乙○○、被告丁○○、被告未○○、證人癸○○均非商業負責人,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與有身分之被告子○○就科隆公司共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仍以共犯論。
⒌得意通公司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部分(附表二-3.5)被告辰○○並非得意通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明知得意通公司與公霆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並行使之,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丁○○與被告辛○○、被告辰○○、被告乙○○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⒍昱享公司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部分(附表二-3.6)被告寅○○為昱享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於任負責人期間為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其經營之昱享公司與公霆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其等此部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罪,本質上即包含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不再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辛○○、被告辰○○、被告乙○○、被告丁○○均非商業負責人,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與有身分之被告寅○○就昱享公司共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仍以共犯論。
⒎盟士公司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部分(附表二-3.7)被告辛○○並非盟士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明知盟士公司與⑪公霆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並行使之,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丁○○與被告辛○○、被告辰○○、被告乙○○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⒏堪薩斯公司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部分(附表二-3.8)被告辛○○並非堪薩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明知堪薩斯公司與公霆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並行使之,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丁○○與被告辛○○、被告辰○○、被告乙○○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⒐達暉公司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部分(附表二-3.9)被告丁○○並非達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明知達暉公司與公霆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並行使之,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丁○○與被告辛○○、被告辰○○、被告乙○○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其他公司虛開發票予達暉公司部分(附表二-4)
⒈瑞原公司虛開發票予達暉公司部分(附表二-4.1)被告辛○○並非瑞原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明知瑞原公司與達暉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並行使之,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丁○○與被告辛○○、被告辰○○、被告乙○○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⒉公霆公司虛開發票予達暉公司部分(附表二-4.2)被告丁○○並非公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明知公霆公司與達暉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並行使之,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丁○○與被告辛○○、被告辰○○、被告乙○○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其他公司虛開發票予領袖公司部分(附表二-5)
⒈公霆公司虛開發票予領袖公司部分(附表二-5.1)被告丁○○並非公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明知公霆公司與領袖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並行使之,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⒉達暉公司虛開發票予領袖公司部分(附表二-5.2)被告丁○○並非達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明知達暉公司與領袖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並行使之,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逃漏營業稅部分(見附表三)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3 款所定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應受處罰,係自同法第41條轉嫁而來,非因身分成立之罪,此一處罰主體專指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而言,原判決理由既謂上訴人非該實業社之負責人,即非轉嫁之對象,其縱有參與逃漏稅捐之行為,應適用特別規定,成立同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犯」,最高法院著有75年台上字第6183號判例可資參照。
㈠查被告丁○○並非達暉公司、領袖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達暉公司、領袖公司逃漏營業稅,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又其每隔2月將不實之銷售額填載於各該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機關申報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私文書罪。就幫助達暉公司逃漏稅捐部分,被告丁○○與被告辛○○、被告辰○○、被告乙○○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㈡被告丁○○並非公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交付諾均公司、廣埠公司、台鶴公司、達暉公司、領袖公司虛列作為進項,虛增成本,以資沖抵銷項稅額,造成諾均公司、廣埠公司、台鶴公司、達暉公司、領袖公司經營虧損之假象,而幫助上開公司逃漏應負稅捐之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又幫助上開諾均公司、廣埠公司、台鶴公司、達暉公司逃漏應負稅捐部分,被告丁○○與被告辛○○、被告辰○○、被告乙○○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丁○○並非達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諾均公司、廣埠公司、領袖公司虛列作為進項,虛增成本,以資沖抵銷項稅額,造成諾均公司、廣埠公司、領袖公司經營虧損之假象,而幫助上開公司逃漏應負稅捐之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又幫助上開諾均公司、廣埠公司逃漏應負稅捐部分,被告丁○○與被告辛○○、被告辰○○、被告乙○○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核被告丁○○上開所為,係犯⑴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與有身分之人共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⑵刑法第216條、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無身分之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⑶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部分),⑷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機關申報部分)。被告丁○○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持以行使、多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被告丁○○所犯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幫助逃漏稅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本案係由被告辛○○主謀,被告乙○○、被告辰○○受被告辛○○指示而為編排各公司間虛開統一發票明細表及分配上開公司間互開統一發票之金額表,並參酌被告丁○○參與本案犯罪之情形,及被告丁○○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其等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丁○○犯罪後,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規定業於90年1 月10日修正,比較修正前後結果,以修正後結果有利於被告丁○○,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丁○○之新法,即裁判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雖經本院引為本案證物,但經檢視結果,尚不認為與本案犯罪有直接關係,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壹、逃漏稅捐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丁○○係公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前開已論罪之被告辛○○、被告辰○○、被告乙○○等人,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明知渠所籌組之上開公霆公司並無實際上交易或買賣行為,猶基於逃漏稅捐之故意,以前開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逃漏稅捐,因認被告丁○○此部分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逃漏稅捐罪、同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罪等罪云云。
二、惟查,經本院就本案全部涉案公司之相互循環對開統一發票情形,函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核算是否有逃漏稅捐情形,經該分局以「各該營業人涉案期間之總虛進項稅額扣減總虛銷項稅額,小於零則無漏稅額,大於零再扣減累積留抵稅額後之金額為漏稅額,經計算結果,發現公霆公司,是總虛進項稅額小於總虛銷項稅額,尚未發生營業稅逃漏稅結果等情,有該分局93年12月7 日北區國稅桃縣緝字第0930009567號函附「逃漏營業稅統計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四,第4 頁)。從而,依上開核算結果,公霆公司既無逃漏營業稅情事,即無涉犯違反稅捐稽徵法之情形。此部分不能證明公霆公司確有逃漏稅捐之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丁○○確有此部分逃漏稅捐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已認定有逃漏稅捐犯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貳、常業詐欺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丁○○因財務發生困難乃與被告辛○○,以前開相互循環開立發票之方式偽造營業額,虛造公霆公司營運假象,於87年3 月17日,持向華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申請一般貸款6 百萬元、遠期信用狀貸款美金40萬元(當時折合新台幣1 千2 百11萬6 千元)及墊付國內票款6 百萬元,並以開立買受人同為被告丁○○所有的達暉公司無交易事實發票及丁○○本人自己所有的達暉公司支票2 張,作為虛偽交易之應收客票,再以前開虛造的應收客票做為質借,使該分行不知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上開款項貸予被告丁○○、被告辛○○兩人,因認被告丁○○亦涉犯此部分之常業詐欺犯行云云(附表五)。
二、公訴人認被告丁○○涉犯此部分之罪嫌,無非以被告丁○○為公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以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證物,作為主要論據。訊之被告丁○○雖坦承有前開之借款情形,惟矢口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辯稱:伊向華南銀行借貸金錢,或已清償完畢,或有按期繳息半年且又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況且華南銀行事後亦已就設定抵押之不動產予以拍賣,也獲得部分清償,其僅因一時週轉不靈,致尚欠華南銀行部分貸款,並無以詐欺情事等語。經查,上開公霆公司向華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借貸之「墊付國內票款」6 百萬元已經清償等情,此有該分行93年10月18日(93)華雙和放字第181 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四,第100 頁)。而遠期信用美金40萬元部分,華南銀行雖於87年3 月31日及同年4 月7 日,分別代墊美金26萬7 千4 百元及21萬2 千3 百20元,惟華南銀行嗣後即從自備結匯款項中予以扣減,故實際上尚欠美金39萬9 千9 百元。另短期擔保放款新臺幣600 萬元部分,公霆公司自87年3 月25日貸款,雖僅繳息至同年10月26日,即未再按期繳息,惟公霆公司亦提出「臺北市○○區○○段16地號及16之1 地號土地並其上建物即「臺北市○○街119 巷23號地下室」房地,供作華南銀行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擔保,而該房地亦經華南銀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拍賣,而於93年6 月29日經法院執行拍賣後,華南銀行並分配得拍賣款有6 百94萬1 千4 百66元等情,有華南銀行雙和分行於93年9 月27日以(93)華雙和字第167 號函覆明確(見本院卷四第89頁),是就公霆公司清償借款及提供擔保情形觀之,難認被告丁○○於借款之始即有何詐欺故意存在。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丁○○確有常業詐欺之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丁○○確有公訴人所指之詐欺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已認定有罪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行使偽造私文書、幫助逃漏稅等犯行,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被告丑○○係菱異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亦與前開已論罪之被告辛○○等人,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明知渠等所籌組之菱異公司並無實際上交易或買賣行為,猶自85年1 月起至88年12月止,於上開年間每兩個月申報營業稅時即85年3 月至89年1 月之單月10日至15日間,先由乙○○自85年3 月10日至15日間某日起至87年5 月10日至15日間某日止,在桃園市○○路68號1 至5 樓,再由辰○○自87年7 月10日至15日間某日起至89年1 月10日至15日間某日止,在桃園縣龜山鄉○○○路○ 段166 巷11號1 樓諾均公司辦公處所,填製本案各公司間之交易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之明細(含每筆發票買受人、日期、貨品名稱、單價、數量等)及分配各公司間互開統一發票之金額,以符各公司間進項及銷項金額,自85年1 月至88年12月止,辛○○等人就各公司互相間所填製之不實統一發票,因認被告丑○○亦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等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自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丑○○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告丑○○為菱異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及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證物,作為主要論據。訊之被告丑○○矢口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辯稱:於87年8 月間,被告辛○○找伊幫忙擔任菱異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伊基於朋友立場,即應允擔任菱異公司之負責人,在菱異公司開始營業前半年,伊偶爾去找被告辛○○,看到公司都有正常運作,並未發覺有何違法行為,嗣於88年8 月間,因伊想在大陸自行成立公司,即於88年9 月向被告辛○○提出辦理菱異公司停業之要求,伊對於菱異公司之運作均不知情等語。經查,菱異公司確為被告辛○○所設立,目的在利用菱異公司與其他公司相互循環開立發票來提高營業額等情,業據被告辛○○於偵查時陳述明確(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1 頁附89年5 月19日調查筆錄),核與被告辰○○、被告乙○○於偵查時均陳明異菱公司係被告辛○○設立等情相符(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 月15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 月21日調查筆錄),足認被告丑○○上開辯解應屬真實而堪採信。從而,被告丑○○未參與菱異公司之實際營運,應可認定。綜上所述,被告丑○○既僅係菱異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非實際參與各該公司業務執行之人,是尚無從認定其與菱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被告辛○○,有何虛開發票之犯意聯絡存在,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丑○○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不能證明其犯罪,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被告丑○○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惟本院認為其本應諭知無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6 條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丁、併案審理退併辦部分:
壹、移送併案審理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9045 號):被告丁○○明知案外人黃秀英並未於87年間在領袖公司上班,亦未領有薪資,復承前犯意及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意圖,在其製作之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薪資所得扣繳憑單上,登載案外人黃秀英於87年間曾向領袖公司支領薪資17萬5 千元之不實事項,復持前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行使,申報領袖公司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藉此不正方法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4 萬3750元。因認被告辰○○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5 條偽造文書罪,而與本案起訴被告丁○○涉犯偽造文書罪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請求併案審理。
貳、經查,本件被告丁○○係利用與其他公司相互虛開發票之犯罪手段,營造正常營運假象,而遂其幫助逃漏營業稅之犯行,而併案意旨所指被告丁○○在其製作之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薪資所得扣繳憑單上,登載案外人黃秀英於87年間曾向領袖公司支領薪資17萬5 千元之不實事項,並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其犯罪手段、侵害對象,顯與本院認定被告丁○○所犯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幫助逃漏稅捐等犯罪之犯罪手段及侵害對象,均不相同,難認與本案有何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案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第306 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6條、第210 條、第216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嘉仁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
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
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與公霆、達暉、領袖公司有相互虛開發票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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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公司名稱│統一編號│ 實際 │ 名義 │設立│異動│營業│ 營業地址 │ 備 註 │
│號│ │ │負責人│負責人│日期│日期│情形│ │ │
├─┼────┼────┼───┼───┼──┼──┼──┼─────┼──────┤
│1 │諾均企業│00000000│辛○○│庚○○│85年│89年│未停│桃園縣楊梅│公司經理黃夢│
│ │有限公司│ │ │ │6 月│5 月│止營│鎮上湖里楊│桂未被起訴,│
│ │ │ │ │ │19日│6 日│業 │湖路4 段 │但本院認為係│
│ │ │ │ │ │ │ │ │231 巷1 號│共犯 │
│ │ │ │ │ │ │ │ │2 樓 │ │
├─┼────┼────┼───┼───┼──┼──┼──┼─────┼──────┤
│2 │嘉澧企業│00000000│辛○○│陸賢耀│87年│89年│未停│桃園縣桃園│1.名義負責人│
│ │有限公司│ │ │ │1 月│1 月│止營│市永安里力│ 陸賢耀未被│
│ │ │ │ │ │16日│26日│業 │行路5 號13│ 起訴 │
│ │ │ │ │ │ │ │ │樓之2 │2.目前名義負│
│ │ │ │ │ │ │ │ │ │ 責人已異動│
│ │ │ │ │ │ │ │ │ │ 為許德詳 │
├─┼────┼────┼───┼───┼──┼──┼──┼─────┼──────┤
│3 │威尼爾企│00000000│辛○○│歐振明│82年│92年│廢止│桃園縣桃園│1.名義負責人│
│ │業股份有│ │乙○○│ │1 月│10月│ │市○○路 │ 歐振明未被│
│ │限公司 │ │(87年│ │2 日│21日│ │286 號10樓│ 起訴 │
│ │ │ │間轉讓│ │ │ │ │ │2.自88.08.05│
│ │ │ │予徐金│ │ │ │ │ │ 起至89.07.│
│ │ │ │浩) │ │ │ │ │ │ 20止停業 │
│ │ │ │ │ │ │ │ │ │ │
├─┼────┼────┼───┼───┼──┼──┼──┼─────┼──────┤
│4 │諾金企業│00000000│辛○○│申○○│87年│89年│未停│臺北市中正│ │
│ │有限公司│ │ │ │2 月│2 月│止營│區○○街 │ │
│ │ │ │ │ │12日│15日│業 │141 之1 號│ │
│ │ │ │ │ │ │ │ │1 樓 │ │
├─┼────┼────┼───┼───┼──┼──┼──┼─────┼──────┤
│5 │廣埠有限│00000000│辛○○│戊○○│84年│92年│廢止│臺北市松山│公司職員宋美│
│ │公司 │ │ │(已於│10月│12月│ │區○○○路│雲未被起訴,│
│ │ │ │ │90年8 │27日│2 日│ │5 段188 號│但本院認為係│
│ │ │ │ │月29日│ │ │ │3 樓之2 │共犯 │
│ │ │ │ │死亡)│ │ │ │ │ │
│ │ │ │ │ │ │ │ │ │ │
├─┼────┼────┼───┼───┼──┼──┼──┼─────┼──────┤
│6 │科隆實業│00000000│子○○│子○○│73年│91年│破產│臺北市中山│1.財務主任許│
│ │股份有限│ │未○○│ │7 月│8 月│ │區○○○路│ 榮輝未被起│
│ │公司 │ │(總經│ │21日│12日│ │3 段34號12│ 訴,但本院│
│ │ │ │理) │ │ │ │ │樓 │ 認為係共犯│
│ │ │ │ │ │ │ │ │ │2.自89.03.02│
│ │ │ │ │ │ │ │ │ │ 起至90.03.│
│ │ │ │ │ │ │ │ │ │ 01止停業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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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台鶴企業│00000000│辛○○│己○○│86年│88年│未停│桃園縣桃園│ │
│ │有限公司│ │ │ │9 月│10月│止營│市○○路7 │ │
│ │ │ │ │ │1 日│7 日│業 │號15樓之2 │ │
├─┼────┼────┼───┼───┼──┼──┼──┼─────┼──────┤
│8 │瑞原電子│00000000│辛○○│巳○○│78年│89年│撤銷│桃園縣龜山│ │
│ │股份有限│ │ │ │4 月│6 月│ │鄉○○○路│ │
│ │公司 │ │ │ │17日│26日│ │1 段40之2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9 │公霆企業│00000000│丁○○│卯○○│84年│88年│未停│臺北市信義│自88.03.01起│
│ │有限公司│ │ │ │8 月│3 月│止營│區○○街 │至89.02.28止│
│ │ │ │ │ │1 日│12日│業 │119 巷23號│停業 │
│ │ │ │ │ │ │ │ │地下1 樓 │ │
├─┼────┼────┼───┼───┼──┼──┼──┼─────┼──────┤
│10│得意通企│00000000│辰○○│丙○○│86年│87年│未停│臺北縣土城│1.名義負責人│
│ │業有限公│ │ │ │3 月│9 月│止營│市○○路66│ 丙○○未被│
│ │司 │ │ │ │3 日│14日│業 │號3 樓 │ 起訴 │
│ │ │ │ │ │ │ │ │ │2.目前名義負│
│ │ │ │ │ │ │ │ │ │ 責人已異動│
│ │ │ │ │ │ │ │ │ │ 為黃煥堂 │
├─┼────┼────┼───┼───┼──┼──┼──┼─────┼──────┤
│11│昱享企業│00000000│寅○○│寅○○│84年│92年│廢止│桃園縣龜山│ │
│ │股份有限│ │ │ │3 月│4 月│ │鄉大崗村文│ │
│ │公司 │ │ │ │28日│9 日│ │化三路63號│ │
│ │ │ │ │ │ │ │ │4 樓之4 │ │
├─┼────┼────┼───┼───┼──┼──┼──┼─────┼──────┤
│12│盟士股份│00000000│股東 │彭宇彬│74年│90年│解散│桃園縣蘆竹│名義負責人彭│
│ │有限公司│ │辛○○│ │8 月│2 月│ │鄉長興村南│宇彬未被起訴│
│ │ │ │ │ │2 日│1 日│ │崁路2 段66│ │
│ │ │ │ │ │ │ │ │之8 號8 樓│ │
│ │ │ │ │ │ │ │ │ │ │
├─┼────┼────┼───┼───┼──┼──┼──┼─────┼──────┤
│13│堪薩斯企│00000000│辛○○│午○○│84年│88年│未停│臺北市中正│ │
│ │業股份有│ │乙○○│ │9 月│5 月│止營│區○○街 │ │
│ │限公司 │ │(87年│ │16日│20日│業 │141 之1 號│ │
│ │ │ │間轉予│ │ │ │ │1 樓 │ │
│ │ │ │辛○○│ │ │ │ │ │ │
│ │ │ │) │ │ │ │ │ │ │
├─┼────┼────┼───┼───┼──┼──┼──┼─────┼──────┤
│14│達暉有限│00000000│丁○○│顧慧林│81年│88年│未停│臺北市中正│名義負責人顧│
│ │公司 │ │ │ │6 月│2 月│止營│區○○○路│慧林未被起訴│
│ │ │ │ │ │19日│10日│業 │1 段143 號│ │
│ │ │ │ │ │ │ │ │8 樓 │ │
├─┼────┼────┼───┼───┼──┼──┼──┼─────┼──────┤
│15│領袖實業│00000000│丁○○│歐志煌│80年│88年│未停│高雄市苓雅│1.名義負責人│
│ │有限公司│ │ │ │11月│1 月│止營│區○○路61│ 歐志煌未被│
│ │ │ │ │ │11日│26日│業 │號13樓之1 │ 起訴 │
│ │ │ │ │ │ │ │ │ │2.停業至88年│
│ │ │ │ │ │ │ │ │ │ 12月31日 │
└─┴────┴────┴───┴───┴──┴──┴──┴─────┴──────┘
附表二:虛開發票情形
附表二-1.1公霆公司虛開發票予其他公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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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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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年 │辛○○、│1.被告辰○○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辛○○│
│諾均 │3,080,000元 │辰○○、│ 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
│ │ │乙○○,│ 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
│ │ │與諾均公│ 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
│ │ │司經理黃│ 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夢桂,及│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頁│
│ │ │公霆公司│ )。 │
│ │ │實際負責│2.被告乙○○ │
│ │ │人丁○○│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基於共│ 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同之犯意│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聯絡,由│ 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
│ │ │公霆公司│ 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
│ │ │虛開發票│ 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予諾均公│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司(黃夢│ 卷第102 、104 頁)。 │
│ │ │桂未據檢│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察官起訴│ 台鶴、菱異公司均係辛○○所經營設立,分別以│
│ │ │) │ 渠弟庚○○、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申○○、姜│
│ │ │ │ 村桂、丑○○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
│ │ │ │ 辛○○。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
│ │ │ │ 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
│ │ │ │ 。 │
│ │ │ │3.被告卯○○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5 │
│ │ │ │ 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丁○○要其│
│ │ │ │ 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丁○○負│
│ │ │ │ 責(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 頁)。 │
│ │ │ │4.被告丁○○89.05.03調查站筆錄自白,公霆公司與│
│ │ │ │ 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
│ │ │ │ 、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
│ │ │ │ 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辛○○借款1 千萬元無│
│ │ │ │ 力償還,辛○○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提供│
│ │ │ │ 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辛○○會在每一期申報│
│ │ │ │ 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額發│
│ │ │ │ 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 │
├───┼──────┼────┼───────────────────────┤
│ │87年 │辛○○、│1.被告辰○○ │
│廣埠 │3,835,260元 │辰○○、│ ⑴同上諾均公司之1。 │
│ │ │乙○○,│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辛○○曾親口承認諾│
│ │ │與公霆公│ 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
│ │ │司實際負│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責人林政│ 88 頁)。 │
│ │ │雄,及廣│2.被告乙○○之自白,同上諾均公司之2。 │
│ │ │埠公司宋│ │
│ │ │美雲,基│ │
│ │ │於共同之│ │
│ │ │犯意聯絡│ │
│ │ │,由公霆│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廣│ │
│ │ │埠公司(│ │
│ │ │甲○○未│ │
│ │ │據檢察官│ │
│ │ │起訴) │ │
│ │ │ │ │
├───┼──────┼────┼───────────────────────┤
│ │87年 │辛○○、│1.被告辛○○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台鶴公司87│
│台鶴 │9,072,360元 │辰○○、│ 、88年向稅捐單位申報銷售額有虛報情形(見89年│
│ │ │乙○○,│ 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8 頁)。 │
│ │ │與公霆公│2.被告辰○○之自白,同上廣埠公司之1。 │
│ │ │司實際負│3.被告己○○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辛○○找│
│ │ │責人林政│ 辰○○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票給│
│ │ │雄,及台│ 台鶴公司做為進項發票,而台鶴公司也有開立無交│
│ │ │鶴公司名│ 易事實之發票予其他公司做為進項發票之狀況(見│
│ │ │義負責人│ 89年他字286 號偵查卷第16頁)。 │
│ │ │兼股東姜│4.被告乙○○ │
│ │ │村桂,基│ ⑴同上諾均公司之2。 │
│ │ │於共同之│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台鶴公司係辛○○所│
│ │ │犯意聯絡│ 經營設立,由己○○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
│ │ │,由公霆│ 人為辛○○(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
│ │ │公司虛開│ 98頁)。 │
│ │ │發票予台│ │
│ │ │鶴公司 │ │
│ │ │ │ │
├───┼──────┼────┼───────────────────────┤
│ │86-87年 │辛○○、│1.被告乙○○之自白,同上諾均公司之2。 │
│達暉 │52,612,148元│辰○○、│2.被告丁○○89.05.03調查局筆錄自白,其於84年收│
│ │ │乙○○,│ 購達暉公司,先由卯○○掛名擔任負責人,87年間│
│ │ │與公霆、│ 則由顧慧林掛名擔任負責人,但達暉公司的實際業│
│ │ │達暉公司│ 務均由其全權處理。達暉與公霆等公司均無實際生│
│ │ │實際負責│ 意往來。辛○○會在每一期申報營業稅前告知達暉│
│ │ │人丁○○│ 需虛開多少金額發票及銷售對象公司名稱,其再交│
│ │ │,基於共│ 代會計開立辛○○所要的發票,由辛○○本人在營│
│ │ │同之犯意│ 業稅申報截止日前到達暉公司領取虛開的發票。至│
│ │ │聯絡,由│ 於辛○○所提供的公司虛開給達暉的發票,則由徐│
│ │ │公霆公司│ 金浩交給公司會計處理(見89年偵字第8912號偵查│
│ │ │虛開發票│ 卷第11-12頁 )。 │
│ │ │予達暉公│ │
│ │ │司 │ │
│ │ │ │ │
├───┼──────┼────┼───────────────────────┤
│領袖 │86-87年 │公霆、領│1.證人歐志煌 │
│ │108,116,190 │袖公司負│ ⑴89.07.19偵查庭陳述,其僅為掛名負責人(見雄│
│ │元 │責人林政│ 檢89年偵緝字第1213號偵查卷第15頁)。 │
│ │ │雄主導,│ ⑵89.07.31偵查庭陳述,當時是陳忍壽介紹其至領│
│ │ │由公霆公│ 袖做負責人(見雄檢89年偵緝字第1213號偵查卷│
│ │ │司虛開發│ 第20頁)。 │
│ │ │票予領袖│2.證人謝榮仁90.01.19偵查庭陳述,是是丁○○拜託│
│ │ │公司 │ 其至高雄向林京瑩領取領袖公司帳冊及資料。(見│
│ │ │ │ 雄檢90年他字第1245號偵查卷第22頁)。 │
│ │ │ │3.證人古嘉麗90.08.15偵查庭陳述,是丁○○向其租│
│ │ │ │ 屋。當時丁○○與其他三名男子一起來,說他們是│
│ │ │ │ 領袖貿易公司要租房子,租金都是直接匯入我銀行│
│ │ │ │ 帳戶裡或小姐拿票給我。(見雄檢90年他字第1245│
│ │ │ │ 號偵查卷第67頁)。 │
│ │ │ │4.證人林京瑩90.08.15偵查庭陳述,壬○○說她是領│
│ │ │ │ 袖公司的人,公司由台北遷下來,需要在高雄找記│
│ │ │ │ 帳業者,並請其跟該公司的會計連絡。(見雄檢90│
│ │ │ │ 年他字第1245號偵查卷第67頁)。 │
├───┼──────┼────┼───────────────────────┤
│合計 │86-87年 │ │ │
│ │176,715,958 │ │ │
│ │元 │ │ │
└───┴──────┴────┴───────────────────────┘
附表二-1.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領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8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 │繳憑單申報書、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媒體│
│ │申報總表、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
│ │(雄檢89偵緝1213,P52-58)。 │
├──┼────────────────────────┤
│ 三 │林京瑩回覆高雄地檢署函,陳稱其自86年中旬至87年10│
│ │月31日止服務領袖公司之稅務申報事宜,後帳冊資料由│
│ │領袖公司派人員謝榮仁取回。依該公司會計小姐所言,│
│ │壬○○小姐應為老闆娘,且領袖公司負責人及人員應大│
│ │都在台北。(雄檢89偵緝1213,P74) │
├──┼────────────────────────┤
│ 四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0年10月12日90高市稽政字第81025 │
│ │號函,並附領袖公司營利事業變登記查簽表、新開業營│
│ │業人訪問卡、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0年8月30日高市稽法 │
│ │字第68431號處分書、違章檢舉查核報告書、86年5月至│
│ │87 年10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雄檢90他 │
│ │2481,P4-20) │
├──┼────────────────────────┤
│ 五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年5 月3 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 │
│ │0940029958號函,稱領袖公司於86、87年度取得虛設行│
│ │號公霆及達暉公司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 │
│ │140,343,990 元充當進項憑證,逃漏營業稅,經高雄市│
│ │稅捐稽徵處補徵本稅7,017,202元,並裁罰49,119,973 │
│ │元(本院卷五,P45-71) │
├──┼────────────────────────┤
│ 六 │領袖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本院卷五,P61-71) │
└──┴────────────────────────┘
附表二-2.1達暉公司虛開發票予其他公司者: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 │87年 │辛○○、│1.被告辰○○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辛○○│
│諾均 │5,674,860元 │辰○○、│ 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
│ │ │乙○○,│ 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
│ │ │與諾均公│ 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
│ │ │司經理黃│ 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夢桂,及│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頁│
│ │ │達暉公司│ )。 │
│ │ │實際負責│2.被告乙○○ │
│ │ │人丁○○│ 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 │ │,基於共│ 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
│ │ │同之犯意│ 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
│ │ │聯絡,由│ 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異│
│ │ │達暉公司│ 、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薩│
│ │ │虛開發票│ 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
│ │ │予諾均公│ 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
│ │ │司(黃夢│ 第102 、104 頁)。 │
│ │ │桂未據檢│ 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
│ │ │察官起訴│ 台鶴、菱異公司均係辛○○所經營設立,分別以│
│ │ │) │ 渠弟庚○○、人頭陸賢耀、歐振明、申○○、姜│
│ │ │ │ 村桂、丑○○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
│ │ │ │ 辛○○。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
│ │ │ │ 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
│ │ │ │ 。 │
│ │ │ │3.被告丁○○89.05.0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獨│
│ │ │ │ 資收購達暉公司,先由卯○○掛名擔任負責人,87│
│ │ │ │ 年間則由顧慧林掛名擔任負責人,但達暉公司的實│
│ │ │ │ 際業務亦由我全權處理。達暉公司與嘉澧、威尼爾│
│ │ │ │ 、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廣埠、台鶴│
│ │ │ │ 、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生意往來。│
│ │ │ │ 其因86年間向辛○○借款1千萬元無力償還,徐金 │
│ │ │ │ 浩乃要求其以達暉公司配合渠所提供之11家公司相│
│ │ │ │ 互對開發票。辛○○會在每一期申報營業稅前,打│
│ │ │ │ 電話告知當期達暉需虛開多少金額發票(見89年偵│
│ │ │ │ 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 │
├───┼──────┼────┼───────────────────────┤
│ │87年 │辛○○、│1.被告辰○○ │
│廣埠 │2,303,000元 │辰○○、│ ⑴同上諾均公司之1。 │
│ │ │乙○○,│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辛○○曾親口承認諾│
│ │ │與達暉公│ 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 家公司│
│ │ │司實際負│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
│ │ │責人林政│ 88 頁)。 │
│ │ │雄,及廣│2.被告乙○○、丁○○之自白,同上諾均公司之2、3│
│ │ │埠公司宋│ 。 │
│ │ │美雲,基│ │
│ │ │於共同之│ │
│ │ │犯意聯絡│ │
│ │ │,由達暉│ │
│ │ │公司虛開│ │
│ │ │發票予廣│ │
│ │ │埠公司(│ │
│ │ │甲○○未│ │
│ │ │據檢察官│ │
│ │ │起訴) │ │
│ │ │ │ │
├───┼──────┼────┼───────────────────────┤
│ │86-87年 │辛○○、│1.被告辰○○之自白,同上廣埠公司之1。 │
│公霆 │5,304,370元 │辰○○、│2.被告乙○○、丁○○之自白,同上諾均公司之2、3│
│ │ │乙○○,│ 。 │
│ │ │與達暉、│3.被告卯○○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5 │
│ │ │公霆公司│ 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丁○○要其│
│ │ │實際負責│ 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丁○○負│
│ │ │人丁○○│ 責。達暉公司負責人顧慧林也是公霆公司職員,86│
│ │ │,基於共│ 年間丁○○找顧慧林掛名擔任達暉公司負責人,實│
│ │ │同之犯意│ 際負責人仍是丁○○(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
│ │ │聯絡,由│ 第165 頁)。 │
│ │ │達暉公司│ │
│ │ │虛開發票│ │
│ │ │予公霆公│ │
│ │ │司 │ │
│ │ │ │ │
├───┼──────┼────┼───────────────────────┤
│領袖 │86-87年 │達暉、領│1.證人歐志煌 │
│ │32,227,800元│袖公司負│ ⑴89.07.19偵查庭陳述,其僅為掛名負責人(見雄│
│ │ │責人林政│ 檢89年偵緝字第1213號偵查卷第15頁)。 │
│ │ │雄主導,│ ⑵89.07.31偵查庭陳述,當時是陳忍壽介紹其至領│
│ │ │由達暉公│ 袖做負責人(見雄檢89年偵緝字第1213號偵查卷│
│ │ │司虛開發│ 第20頁)。 │
│ │ │票予領袖│2.證人謝榮仁90.01.19偵查庭陳述,是是丁○○拜託│
│ │ │公司 │ 其至高雄向林京瑩領取領袖公司帳冊及資料。(見│
│ │ │ │ 雄檢90年他字第1245號偵查卷第22頁)。 │
│ │ │ │3.證人古嘉麗90.08.15偵查庭陳述,是丁○○向其租│
│ │ │ │ 屋。當時丁○○與其他三名男子一起來,說他們是│
│ │ │ │ 領袖貿易公司要租房子,租金都是直接匯入我銀行│
│ │ │ │ 帳戶裡或小姐拿票給我。(見雄檢90年他字第1245│
│ │ │ │ 號偵查卷第67頁)。 │
│ │ │ │4.證人林京瑩90.08.15偵查庭陳述,壬○○說她是領│
│ │ │ │ 袖公司的人,公司由台北遷下來,需要在高雄找記│
│ │ │ │ 帳業者,並請其跟該公司的會計連絡。(見雄檢90│
│ │ │ │ 年他字第1245號偵查卷第67頁)。 │
├───┼──────┼────┼───────────────────────┤
│合計 │86-87年 │ │ │
│ │46,411,730元│ │ │
└───┴──────┴────┴───────────────────────┘
附表二-2.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領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8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 │繳憑單申報書、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媒體│
│ │申報總表、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
│ │(雄檢89偵緝1213,P52-58)。 │
├──┼────────────────────────┤
│ 三 │林京瑩回覆高雄地檢署函,陳稱其自86年中旬至87年10│
│ │月31日止服務領袖公司之稅務申報事宜,後帳冊資料由│
│ │領袖公司派人員謝榮仁取回。依該公司會計小姐所言,│
│ │壬○○小姐應為老闆娘,且領袖公司負責人及人員應大│
│ │都在台北。(雄檢89偵緝1213,P74) │
├──┼────────────────────────┤
│ 四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0年10月12日90高市稽政字第81025 │
│ │號函,並附領袖公司營利事業變登記查簽表、新開業營│
│ │業人訪問卡、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0年8月30日高市稽法 │
│ │字第68431號處分書、違章檢舉查核報告書、86年5月至│
│ │87 年10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雄檢90他 │
│ │2481,P4-20) │
├──┼────────────────────────┤
│ 五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年5 月3 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 │
│ │0940029958號函,稱領袖公司於86、87年度取得虛設行│
│ │號公霆及達暉公司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 │
│ │140,343,990 元充當進項憑證,逃漏營業稅,經高雄市│
│ │稅捐稽徵處補徵本稅7,017,202元,並裁罰49,119,973 │
│ │元(本院卷五,P45-71) │
├──┼────────────────────────┤
│ 六 │領袖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本院卷五,P61-71) │
└──┴────────────────────────┘
附表二-3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者:
附表二-3.1嘉澧公司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情形: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 │87年 │辛○○、│1.被告辰○○ │
│公霆 │2,180,000元 │辰○○、│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辛○○排製進銷 │
│ │ │乙○○,│ 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 │
│ │ │與公霆公│ 尼爾、諾金、廣埠、科隆、臺鶴、公霆、得意通 │
│ │ │司實際負│ 、昱亨、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 │
│ │ │責人林政│ 、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 │雄,基於│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
│ │ │共同之犯│ 頁)。 │
│ │ │意聯絡,│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辛○○曾親口承認諾 │
│ │ │由嘉澧公│ 均、嘉澧、諾金、廣埠、臺鶴、菱異等6 家公司 │
│ │ │司虛開發│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8 │
│ │ │票予⑪公│ 頁)。 │
│ │ │霆公司 │2.乙○○ │
│ │ │ │ 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金│
│ │ │ │ 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嘉│
│ │ │ │ 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臺鶴、│
│ │ │ │ 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亨、菱異、俊澤│
│ │ │ │ 、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瀚、富筑、堪薩斯│
│ │ │ │ 、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實際│
│ │ │ │ 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
│ │ │ │ )。 │
│ │ │ │3.被告卯○○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5 │
│ │ │ │ 月出資50萬元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林政│
│ │ │ │ 雄要其掛名擔任公司負責人,但丁○○才是實際負│
│ │ │ │ 責人。丁○○並每月支付其掛名費用15,000元(見│
│ │ │ │ 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頁)。 │
│ │ │ │4.被告丁○○89.05.03調查站筆錄自白,公霆公司與│
│ │ │ │ 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
│ │ │ │ 、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
│ │ │ │ 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辛○○借款1千 萬元無│
│ │ │ │ 力償還,辛○○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提供│
│ │ │ │ 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辛○○會在每一期申報│
│ │ │ │ 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額發│
│ │ │ │ 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 頁)。 │
└───┴──────┴────┴───────────────────────┘
附表二-3.1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嘉澧等公司進銷項明 │
│ │細表 │
├──┼────────────────────────┤
│ 三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嘉澧等公司進銷項紀 │
│ │錄表、排製草稿 │
├──┼────────────────────────┤
│ 四 │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嘉澧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分配表 │
└──┴────────────────────────┘
附表二-3.2威尼爾公司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情形: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 │87年 │辛○○、│1.被告辰○○ │
│公霆 │7,562,690元 │辰○○、│ 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辛○○排製進銷 │
│ │ │乙○○,│ 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 │
│ │ │與公霆公│ 尼爾、諾金、廣埠、科隆、臺鶴、公霆、得意通 │
│ │ │司實際負│ 、昱亨、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 │
│ │ │責人林政│ 、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 │雄,基於│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
│ │ │共同之犯│ 頁)。 │
│ │ │意聯絡,│ 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辛○○曾親口承認諾 │
│ │ │由威尼爾│ 均、嘉澧、諾金、廣埠、臺鶴、菱異等6 家公司 │
│ │ │公司虛開│ 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8 │
│ │ │發票予公│ 頁)。 │
│ │ │霆公司 │2.乙○○ │
│ │ │ │ 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金│
│ │ │ │ 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嘉│
│ │ │ │ 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臺鶴、│
│ │ │ │ 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亨、菱異、俊澤│
│ │ │ │ 、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瀚、富筑、堪薩斯│
│ │ │ │ 、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實際│
│ │ │ │ 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
│ │ │ │ )。 │
│ │ │ │3. 被告卯○○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5│
│ │ │ │ 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丁○○要其│
│ │ │ │ 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丁○○負│
│ │ │ │ 責(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 頁)。 │
│ │ │ │4.被告丁○○89.05.03調查站筆錄自白,公霆公司與│
│ │ │ │ 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 │
│ │ │ │ 均、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 │
│ │ │ │ 無實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辛○○借款1千 │
│ │ │ │ 萬元無力償還,辛○○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 │
│ │ │ │ 渠所提供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辛○○會在 │
│ │ │ │ 每一期申報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 │
│ │ │ │ 開多少金額發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 │
│ │ │ │ 11-12 頁)。 │
└───┴──────┴────┴───────────────────────┘
附表二-3.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1 編號11(附件三編號14)威尼爾公司進口資料│
├──┼────────────────────────┤
│ 三 │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威尼爾等公司進銷項 │
│ │明細表 │
├──┼────────────────────────┤
│ 四 │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威尼爾等公司銷貨紀 │
│ │錄、發票 │
├──┼────────────────────────┤
│ 五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威尼爾等公司進銷項 │
│ │紀錄表、排製草稿 │
├──┼────────────────────────┤
│ 六 │附表B-3編號05(附件五編號06)威尼爾等公司銷項金 │
│ │額電腦統計表 │
├──┼────────────────────────┤
│ 七 │附表B-3編號06(附件五編號07)威尼爾等公司循環開 │
│ │立發票金額統計表 │
├──┼────────────────────────┤
│ 八 │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威尼爾等公司循環開 │
│ │立發票分配表 │
├──┼────────────────────────┤
│ 九 │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威尼爾等公司進銷項 │
│ │發票統計資料 │
├──┼────────────────────────┤
│ 十 │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威尼爾等公司進銷項 │
│ │發票金額分配表 │
├──┼────────────────────────┤
│十一│附表B-3編號12(附件五編號14)威尼爾等公司開立之 │
│ │發票及影本 │
├──┼────────────────────────┤
│十二│附表B-4編號02(附件六編號03)威尼爾公司86年度營 │
│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 │
└──┴────────────────────────┘
附表二-3.3諾金公司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情形: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 │87年 │辛○○、│1.被告辰○○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辛○○│
│公霆 │1,151,000元 │辰○○、│ 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
│ │ │乙○○,│ 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臺鶴、公霆、得│
│ │ │與公霆公│ 意通、昱亨、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
│ │ │司實際負│ 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責人林政│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頁│
│ │ │雄,基於│ )。 │
│ │ │共同之犯│2.乙○○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
│ │ │意聯絡,│ 為辛○○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
│ │ │由諾金公│ 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司虛開發│ 臺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亨、菱異│
│ │ │票予公霆│ 、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瀚、富筑、│
│ │ │公司 │ 堪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
│ │ │ │ 第98頁)。 │
│ │ │ │3. 被告卯○○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5│
│ │ │ │ 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丁○○要其│
│ │ │ │ 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丁○○負│
│ │ │ │ 責(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 頁)。 │
│ │ │ │4.被告丁○○89.05.03調查站筆錄自白,公霆公司與│
│ │ │ │ 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
│ │ │ │ 、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
│ │ │ │ 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辛○○借款1千 萬元無│
│ │ │ │ 力償還,辛○○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提供│
│ │ │ │ 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辛○○會在每一期申報│
│ │ │ │ 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額發│
│ │ │ │ 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 頁)。 │
└───┴──────┴────┴───────────────────────┘
附表二-3.3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1編號12(附件三編號16)諾金公司87年3-12月 │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87年3-10月營業人銷售額│
│ │與稅額申報書(401表) │
├──┼────────────────────────┤
│ 三 │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諾金等公司進銷項明 │
│ │細表 │
├──┼────────────────────────┤
│ 四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諾金等公司進銷項紀 │
│ │錄表、排製草稿 │
├──┼────────────────────────┤
│ 五 │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諾金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分配表 │
└──┴────────────────────────┘
附表二-3.4科隆公司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情形: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 │87年 │辛○○、│1.被告辰○○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辛○○│
│公霆 │4,304,320元 │辰○○、│ 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
│ │ │乙○○,│ 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臺鶴、公霆、得│
│ │ │與科隆公│ 意通、昱亨、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
│ │ │司負責人│ 瀚、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鋒│
│ │ │子○○、│ 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頁)。│
│ │ │總經理蕭│2.乙○○之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
│ │ │志中、財│ 始為辛○○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
│ │ │務主任許│ 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榮輝,及│ 、臺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亨、菱│
│ │ │公霆公司│ 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瀚、富筑│
│ │ │實際負責│ 、堪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
│ │ │人丁○○│ 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基於共同│ 卷第98頁)。 │
│ │ │之犯意聯│3.被告卯○○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5 │
│ │ │絡,由科│ 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丁○○要其│
│ │ │隆公司虛│ 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丁○○負責│
│ │ │開發票予│ 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頁)。 │
│ │ │公霆公司│4.被告丁○○89.05.03調查站筆錄自白,公霆公司與│
│ │ │ │ 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
│ │ │ │ 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
│ │ │ │ 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辛○○借款1千萬元無力 │
│ │ │ │ 償,辛○○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提供之11│
│ │ │ │ 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辛○○會在每一期申報營業│
│ │ │ │ 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額發票(│
│ │ │ │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 │
└───┴───────┴────┴───────────────────────┘
附表二-3.4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科隆等公司進銷項紀 │
│ │錄表、排製草稿 │
├──┼────────────────────────┤
│ 三 │附表B-3編號05(附件五編號06)科隆等公司銷項進項 │
│ │金額電腦統計表 │
├──┼────────────────────────┤
│ 四 │附表B-3編號06(附件五編號07)科隆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金額統計表 │
├──┼────────────────────────┤
│ 五 │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科隆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分配表 │
├──┼────────────────────────┤
│ 六 │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科隆等公司進銷項發 │
│ │票統計資料 │
├──┼────────────────────────┤
│ 七 │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科隆等公司進銷項發 │
│ │票金額分配表 │
├──┼────────────────────────┤
│ 八 │附表B-5編號01(附件八編號02)科隆公司營業計劃、 │
│ │85-8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報告書、86年度財務報表 │
│ │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86年1月至87年9月營業人銷售額│
│ │與稅額申報書(401表)、84-8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 │申報核定通知書等公司資料 │
├──┼────────────────────────┤
│ 九 │附表B-5編號05(附件八編號06)科隆公司87年進料驗 │
│ │收單 │
├──┼────────────────────────┤
│ 十 │附表B-5編號06(附件八編號07)科隆公司尋找進項發 │
│ │票草稿 │
├──┼────────────────────────┤
│十一│附表B-5編號07(附件八編號08)科隆公司與威尼爾公 │
│ │司往來資料文件 │
├──┼────────────────────────┤
│十二│附表B-5編號08(附件八編號09)科隆公司與昱享公司 │
│ │發票往來明細 │
├──┼────────────────────────┤
│十三│附表B-5編號11(附件八編號14)科隆公司與瑞原、昱 │
│ │享、堪薩斯發票往來明細 │
├──┼────────────────────────┤
│十四│附表B-5編號12(附件八編號15)科隆公司銷貨發票影 │
│ │本 │
├──┼────────────────────────┤
│十五│附表B-5編號14(附件八編號18)科隆公司資產負債表 │
│ │、損益表 │
├──┼────────────────────────┤
│十六│附表B-5編號15(附件八編號19)科隆公司85-86年營利│
│ │事業所得稅查核報告書 │
├──┼────────────────────────┤
│十七│附表B-5編號16(附件八編號20)科隆公司與瑞原、昱 │
│ │享、科上、堪薩斯等公司間進銷項營業額 │
├──┼────────────────────────┤
│十八│附表B-5編號17(附件八編號21)科隆公司84年1月至87│
│ │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十九│附表B-5編號18(附件八編號22)科隆公司出貨明細表 │
│ │及出貨單 │
├──┼────────────────────────┤
│二十│附表B-5 編號19(附件八編號23)科隆公司88年出貨單│
├──┼────────────────────────┤
│二一│附表B-5編號23(附件八編號33)諾均公司向科隆公司 │
│ │採購單 │
└──┴────────────────────────┘
附表二-3.5得意通公司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情形: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 │87年 │辛○○、│1.被告辰○○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辛○○│
│公霆 │389,000元 │辰○○、│ 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
│ │ │乙○○,│ 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臺鶴、公霆、得│
│ │ │與公霆公│ 意通、昱亨、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
│ │ │司實際負│ 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責人林政│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
│ │ │雄,基於│ 頁)。 │
│ │ │共同之犯│2.被告乙○○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
│ │ │意聯絡,│ 開始為辛○○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
│ │ │由得意通│ 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
│ │ │公司虛開│ 隆、臺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亨、│
│ │ │發票予公│ 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瀚、富│
│ │ │霆公司 │ 筑、堪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
│ │ │ │ 間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
│ │ │ │ 查卷第98頁)。 │
│ │ │ │3.被告卯○○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5 │
│ │ │ │ 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丁○○要其│
│ │ │ │ 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丁○○負│ │
│ │ │ │ 責(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頁)。 │
│ │ │ │4.被告丁○○89.05.03調查站筆錄自白,公霆公司與│
│ │ │ │ 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
│ │ │ │ 、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
│ │ │ │ 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辛○○借款1千萬元無 │
│ │ │ │ 力償還,辛○○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提供│
│ │ │ │ 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辛○○會在每一期申報│
│ │ │ │ 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額發│
│ │ │ │ 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 │
└───┴──────┴────┴───────────────────────┘
附表二-3.5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1(附件四編號01)得意通公司證照資料 │
│ │、86年5-12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86年3月至 │
│ │87 年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 │
├──┼────────────────────────┤
│ 三 │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得意通等公司進銷項 │
│ │明細表 │
├──┼────────────────────────┤
│ 四 │附表B-2編號04(附件四編號05)得意通公司86年1月至│
│ │87年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86年 │
│ │5-12 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 五 │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得意通等公司銷貨紀 │
│ │錄、發票 │
├──┼────────────────────────┤
│ 六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得意通等公司進銷項 │
│ │紀錄表、排製草稿 │
├──┼────────────────────────┤
│ 七 │附表B-2編號09(附件四編號13)得意通公司87年3-12 │
│ │月銷項發票、進銷貨紀錄 │
├──┼────────────────────────┤
│ 八 │附表B-2編號13(附件四編號17)得意通等公司進銷項 │
│ │明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 │
├──┼────────────────────────┤
│ 九 │附表B-2 編號15(附件四編號21)得意通公司銷貨紀錄│
├──┼────────────────────────┤
│ 十 │附表B-3編號05(附件五編號06)得意通等公司銷項進 │
│ │項金額電腦統計表 │
├──┼────────────────────────┤
│十一│附表B-3編號06(附件五編號07)得意通等公司循環開 │
│ │立發票金額統計表 │
├──┼────────────────────────┤
│十二│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得意通等公司循環開 │
│ │立發票分配表 │
├──┼────────────────────────┤
│十三│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得意通等公司進銷項 │
│ │發票統計資料 │
├──┼────────────────────────┤
│十四│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得意通等公司進銷項 │
│ │發票金額分配表 │
├──┼────────────────────────┤
│十五│附表B-3編號11(附件五編號13)得意通公司章程、股 │
│ │東名冊、開立之發票及影本 │
├──┼────────────────────────┤
│十六│附表B-3編號12(附件五編號14)得意通等公司開立之 │
│ │發票及影本 │
└──┴────────────────────────┘
附表二-3.6昱享公司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情形: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 │87年 │辛○○、│1.被告辰○○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辛○○│
│公霆 │2,259,120元 │辰○○、│ 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
│ │ │乙○○,│ 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臺鶴、公霆、得│
│ │ │與昱享公│ 意通、昱亨、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
│ │ │司負責人│ 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寅○○,│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頁 │
│ │ │及公霆公│ )。 │
│ │ │司實際負│2.被告乙○○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
│ │ │責人林政│ 開始為辛○○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
│ │ │雄,基於│ 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
│ │ │共同之犯│ 隆、臺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亨、│
│ │ │意聯絡,│ 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瀚、富│
│ │ │由昱享公│ 筑、堪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
│ │ │司虛開發│ 間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
│ │ │票予公霆│ 查卷第98頁)。 │
│ │ │公司 │3.被告卯○○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5 │
│ │ │ │ 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丁○○要其│
│ │ │ │ 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丁○○負│
│ │ │ │ 責(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 頁)。 │
│ │ │ │4.被告丁○○89.05.03調查站筆錄自白,公霆公司與│
│ │ │ │ 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
│ │ │ │ 、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
│ │ │ │ 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辛○○借款1千 萬元無│
│ │ │ │ 力償還,辛○○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提供│
│ │ │ │ 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辛○○會在每一期申報│
│ │ │ │ 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額發│
│ │ │ │ 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 頁)。 │
└───┴──────┴────┴───────────────────────┘
附表二-3.6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昱享等公司銷貨紀錄 │
│ │、發票 │
├──┼────────────────────────┤
│ 三 │附表B-2編號13(附件四編號17)昱享等公司進銷項明 │
│ │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 │
├──┼────────────────────────┤
│ 四 │附表B-3編號05(附件五編號06)昱享等公司銷項進項 │
│ │金額電腦統計表 │
├──┼────────────────────────┤
│ 五 │附表B-3編號06(附件五編號07)昱享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金額統計表 │
├──┼────────────────────────┤
│ 六 │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昱享等公司循環開立 │
│ │發票分配表 │
├──┼────────────────────────┤
│ 七 │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昱享等公司進銷項發 │
│ │票統計資料 │
├──┼────────────────────────┤
│ 八 │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昱享等公司進銷項發 │
│ │票金額分配表 │
└──┴────────────────────────┘
附表二-3.7盟士公司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情形: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 │87年 │辛○○、│1.被告辰○○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辛○○│
│公霆 │2,619,400元 │辰○○、│ 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
│ │ │乙○○,│ 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臺鶴、公霆、得│
│ │ │與公霆公│ 意通、昱亨、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
│ │ │司實際負│ 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責人林政│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頁 │
│ │ │雄,基於│ )。 │
│ │ │共同之犯│2.乙○○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
│ │ │意聯絡,│ 為辛○○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
│ │ │由盟士公│ 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司虛開發│ 臺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亨、菱異│
│ │ │票予公霆│ 、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瀚、富筑、│
│ │ │公司 │ 堪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
│ │ │ │ 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
│ │ │ │ 第98頁)。 │
│ │ │ │3.被告卯○○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5 │
│ │ │ │ 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丁○○要其│
│ │ │ │ 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丁○○負│
│ │ │ │ 責(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 頁)。 │
│ │ │ │4.被告丁○○89.05.03調查站筆錄自白,公霆公司與│
│ │ │ │ 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
│ │ │ │ 、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
│ │ │ │ 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辛○○借款1千 萬元無│
│ │ │ │ 力償還,辛○○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提供│
│ │ │ │ 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辛○○會在每一期申報│
│ │ │ │ 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額發│
│ │ │ │ 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 頁)。 │
│ │ │ │5.證人彭原添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3。 │
└───┴──────┴────┴───────────────────────┘
附表二-3.7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1編號03(附件三編號03)盟士公司股東名冊、 │
│ │章程、88年1-6月營業人銷售真與稅額申報書(401表)│
│ │、87年1-12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 三 │附表B-1 編號05(附件三編號06)盟士公司收支明細帳│
├──┼────────────────────────┤
│ 四 │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盟士等公司進銷項明 │
│ │細表 │
└──┴────────────────────────┘
附表二-3.8堪薩斯公司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情形: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 │86-87年 │辛○○、│1.被告辰○○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辛○○│
│公霆 │1,405,982元 │辰○○、│ 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
│ │ │乙○○,│ 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臺鶴、公霆、得│
│ │ │與公霆公│ 意通、昱亨、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
│ │ │司實際負│ 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責人林政│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頁 │
│ │ │雄,基於│ )。 │
│ │ │共同之犯│2.被告乙○○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
│ │ │意聯絡,│ 開始為徐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
│ │ │由堪薩斯│ 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
│ │ │公司虛開│ 、臺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亨、菱│
│ │ │發票予公│ 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瀚、富筑│
│ │ │霆公司 │ 、堪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
│ │ │ │ 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
│ │ │ │ 卷第98頁)。 │
│ │ │ │3. 被告卯○○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5│
│ │ │ │ 月出資50萬元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林政│
│ │ │ │ 雄要其掛名擔任公司負責人,但丁○○才是實際負│
│ │ │ │ 責人。丁○○並每月支付其掛名費用15,000元(見│
│ │ │ │ 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 頁)。 │
│ │ │ │4.被告丁○○89.05.03調查站筆錄自白,公霆公司與│
│ │ │ │ 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
│ │ │ │ 、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
│ │ │ │ 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辛○○借款1千 萬元無│
│ │ │ │ 力償還,辛○○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提供│
│ │ │ │ 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辛○○會在每一期申報│
│ │ │ │ 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額發│
│ │ │ │ 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 頁)。 │
└───┴──────┴────┴───────────────────────┘
附表二-3.8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1編號16(附件三編號16)堪薩斯公司與台鶴公 │
│ │司88年間往來之訂貨單、送貨單、統一發票 │
├──┼────────────────────────┤
│ 三 │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 │
│ │明細表 │
├──┼────────────────────────┤
│ 四 │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堪薩斯等公司銷貨紀 │
│ │錄、發票 │
├──┼────────────────────────┤
│ 五 │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 │
│ │紀錄表、排製草稿 │
├──┼────────────────────────┤
│ 六 │附表B-2編號13(附件四編號17)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 │
│ │明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 │
├──┼────────────────────────┤
│ 七 │附表B-3編號05(附件五編號06)堪薩斯等公司銷項進 │
│ │項金額電腦統計表 │
├──┼────────────────────────┤
│ 八 │附表B-3編號06(附件五編號07)堪薩斯等公司循環開 │
│ │立發票金額統計表 │
├──┼────────────────────────┤
│ 九 │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堪薩斯等公司循環開 │
│ │立發票表 │
├──┼────────────────────────┤
│ 十 │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 │
│ │發票統計資料 │
├──┼────────────────────────┤
│十一│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 │
│ │發票金額分配表 │
├──┼────────────────────────┤
│十二│附表B-4編號03(附件六編號05)堪薩斯公司87年1-10 │
│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公司變更事 │
│ │項登記卡 │
└──┴────────────────────────┘
附表二-3.9達暉公司虛開發票予公霆公司情形: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 │86-87年 │辛○○、│1.被告辰○○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辛○○│
│公霆 │5,304,370元 │辰○○、│ 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
│ │ │乙○○,│ 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臺鶴、公霆、得│
│ │ │與達暉、│ 意通、昱亨、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
│ │ │公霆公司│ 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
│ │ │實際負責│ 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 號偵查卷第10-11 │
│ │ │人丁○○│ 頁)。 │
│ │ │,基於共│2.被告乙○○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
│ │ │同之犯意│ 開始為辛○○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
│ │ │聯絡,由│ 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
│ │ │達暉公 │ 隆、臺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亨、│
│ │ │司虛開發│ 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瀚、富│
│ │ │票予公霆│ 筑、堪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
│ │ │公司 │ 間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
│ │ │ │ 查卷第98頁)。 │
│ │ │ │3.被告丁○○89.05.0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獨│
│ │ │ │ 資收購達暉公司,先由卯○○掛名擔任負責人, │
│ │ │ │ 87年間則由顧慧林掛名擔任負責人,但達暉公司的│
│ │ │ │ 實際業務亦由我全權處理。達暉公司與嘉澧、威尼│
│ │ │ │ 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廣埠、台│
│ │ │ │ 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生意往來│
│ │ │ │ 。其因86年間向辛○○借款1 千萬元無力償還,徐│
│ │ │ │ 金浩乃要求其以達暉公司配合渠所提供之11家公司│
│ │ │ │ 相互對開發票。辛○○會在每一期申報營業稅前,│
│ │ │ │ 打電話告知當期達暉需虛開多少金額發票(見89年│
│ │ │ │ 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 │
│ │ │ │4.被告卯○○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5 │
│ │ │ │ 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丁○○要其│
│ │ │ │ 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丁○○負│
│ │ │ │ 責。達暉公司負責人顧慧林也是公霆公司職員,86│
│ │ │ │ 年間丁○○找顧慧林掛名擔任達暉公司負責人,實│
│ │ │ │ 際負責人仍是丁○○(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
│ │ │ │ 第165 頁)。 │
└───┴──────┴────┴───────────────────────┘
附表二-3.9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領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8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 │繳憑單申報書、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媒體│
│ │申報總表、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
│ │(雄檢89偵緝1213,P52-58)。 │
├──┼────────────────────────┤
│ 三 │林京瑩回覆高雄地檢署函,陳稱其自86年中旬至87年10│
│ │月31日止服務領袖公司之稅務申報事宜,後帳冊資料由│
│ │領袖公司派人員謝榮仁取回。依該公司會計小姐所言,│
│ │壬○○小姐應為老闆娘,且領袖公司負責人及人員應大│
│ │都在台北。(雄檢89偵緝1213,P74) │
├──┼────────────────────────┤
│ 四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0年10月12日90高市稽政字第81025 │
│ │號函,並附領袖公司營利事業變登記查簽表、新開業營│
│ │業人訪問卡、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0年8月30日高市稽法 │
│ │字第68431號處分書、違章檢舉查核報告書、86年5月至│
│ │87 年10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雄檢90他 │
│ │2481,P4-20) │
├──┼────────────────────────┤
│ 五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年5 月3 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 │
│ │0940029958號函,稱領袖公司於86、87年度取得虛設行│
│ │號公霆及達暉公司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 │
│ │140,343,990 元充當進項憑證,逃漏營業稅,經高雄市│
│ │稅捐稽徵處補徵本稅7,017,202元,並裁罰49,119,973 │
│ │元(本院卷五,P45-71) │
├──┼────────────────────────┤
│ 六 │領袖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本院卷五,P61-71) │
└──┴────────────────────────┘
附表二-4虛開發票予達暉公司者:
附表二-4.1瑞原公司虛開發票予達暉公司情形: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 │86年 │辛○○、│1.被告乙○○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
│達暉 │5,332,000元 │乙○○,│ 開始為辛○○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
│ │ │與達暉公│ 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
│ │ │司實際負│ 隆、臺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亨、│
│ │ │責人林政│ 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瀚、富│
│ │ │雄,基於│ 筑、堪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
│ │ │共同之犯│ 間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
│ │ │意聯絡,│ 查卷第98頁)。 │
│ │ │由瑞原公│2.被告丁○○89.05.03調查局筆錄自白,其於84資收│
│ │ │司虛開發│ 購達暉公司,先由卯○○掛名擔任負責人,87年間│
│ │ │票予㉓達│ 則由顧慧林掛名擔任負責人,但達暉公司的實際業│
│ │ │暉公司 │ 務均由其全權處理。辛○○會在每一期申報營業稅│
│ │ │ │ 前告知達暉需虛開多少金額發票及銷售對象公司名│
│ │ │ │ 稱,其再交代會計開立辛○○所要的發票,由徐金│
│ │ │ │ 浩本人在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前到達暉公司領取虛開│
│ │ │ │ 的發票。至於辛○○所提供的公司虛開給達暉的發│
│ │ │ │ 票,則由辛○○交給公司會計處理(見89年偵字第│
│ │ │ │ 8912號偵查卷第11-12頁 )。 │
└───┴──────┴────┴───────────────────────┘
附表二-4.1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瑞原等公司銷貨紀錄 │
│ │、發票 │
├──┼────────────────────────┤
│ 三 │附表B-2編號13(附件四編號17)瑞原等公司進銷項明 │
│ │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 │
├──┼────────────────────────┤
│ 四 │附表B-3編號03(附件五編號04)瑞原公司國內客戶明 │
│ │細表 │
└──┴────────────────────────┘
附表二-4.2公霆公司虛開發票予達暉公司情形: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 │86-87年 │辛○○、│1.被告乙○○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
│達暉 │52,612,148元│辰○○、│ 開始為辛○○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
│ │ │乙○○,│ 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
│ │ │與公霆、│ 隆、臺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亨、│
│ │ │達暉公司│ 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瀚、富│
│ │ │實際負責│ 筑、堪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
│ │ │人丁○○│ 間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
│ │ │,基於共│ 查卷第98頁)。 │
│ │ │同之犯意│2.被告丁○○89.05.03調查局筆錄自白,其於84年 │
│ │ │聯絡,由│ 收購達暉公司,先由卯○○掛名擔任負責人,87年│
│ │ │公霆公司│ 間則由顧慧林掛名擔任負責人,但達暉公司的實際│
│ │ │虛開發票│ 業務均由其全權處理。達暉與公霆等公司均無實際│
│ │ │予達暉公│ 生意往來。辛○○會在每一期申報營業稅前告知達│
│ │ │司 │ 暉需虛開多少金額發票及銷售對象公司名稱,其再│
│ │ │ │ 交代會計開立辛○○所要的發票,由辛○○本人在│
│ │ │ │ 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前到達暉公司領取虛開的發票。│
│ │ │ │ 至於辛○○所提供的公司虛開給達暉的發票,則由│
│ │ │ │ 辛○○交給公司會計處理(見89年偵字第8912號偵│
│ │ │ │ 查卷第11-12頁 )。 │
└───┴──────┴────┴───────────────────────┘
附表二-4.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領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8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 │繳憑單申報書、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媒體│
│ │申報總表、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
│ │(雄檢89偵緝1213,P52-58)。 │
├──┼────────────────────────┤
│ 三 │林京瑩回覆高雄地檢署函,陳稱其自86年中旬至87年10│
│ │月31日止服務領袖公司之稅務申報事宜,後帳冊資料由│
│ │領袖公司派人員謝榮仁取回。依該公司會計小姐所言,│
│ │壬○○小姐應為老闆娘,且領袖公司負責人及人員應大│
│ │都在台北。(雄檢89偵緝1213,P74) │
├──┼────────────────────────┤
│ 四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0年10月12日90高市稽政字第81025 │
│ │號函,並附領袖公司營利事業變登記查簽表、新開業營│
│ │業人訪問卡、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0年8月30日高市稽法 │
│ │字第68431號處分書、違章檢舉查核報告書、86年5月至│
│ │87 年10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雄檢90他 │
│ │2481,P4-20) │
├──┼────────────────────────┤
│ 五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年5 月3 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 │
│ │0940029958號函,稱領袖公司於86、87年度取得虛設行│
│ │號公霆及達暉公司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 │
│ │140,343,990 元充當進項憑證,逃漏營業稅,經高雄市│
│ │稅捐稽徵處補徵本稅7,017,202元,並裁罰49,119,973 │
│ │元(本院卷五,P45-71) │
├──┼────────────────────────┤
│ 六 │領袖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本院卷五,P61-71) │
└──┴────────────────────────┘
附表二-5虛開發票予領袖公司者:
附表二-5.1公霆公司虛開發票予領袖公司情形: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領袖 │86-87年 │公霆、領│1.證人歐志煌 │
│ │108,116,190 │袖公司負│ ⑴89.07.19偵查庭陳述,其僅為掛名負責人(見雄│
│ │元 │責人林政│ 檢89年偵緝字第1213號偵查卷第15頁)。 │
│ │ │雄主導,│ ⑵89.07.31偵查庭陳述,當時是陳忍壽介紹其至領│
│ │ │由公霆公│ 袖做負責人(見雄檢89年偵緝字第1213號偵查卷│
│ │ │司虛開發│ 第20頁)。 │
│ │ │票予領袖│2.證人謝榮仁90.01.19偵查庭陳述,是是丁○○拜託│
│ │ │公司 │ 其至高雄向林京瑩領取領袖公司帳冊及資料。(見│
│ │ │ │ 雄檢90年他字第1245號偵查卷第22頁)。 │
│ │ │ │3.證人古嘉麗90.08.15偵查庭陳述,是丁○○向其租│
│ │ │ │ 屋。當時丁○○與其他三名男子一起來,說他們是│
│ │ │ │ 領袖貿易公司要租房子,租金都是直接匯入我銀行│
│ │ │ │ 帳戶裡或小姐拿票給我。(見雄檢90年他字第1245│
│ │ │ │ 號偵查卷第67頁)。 │
│ │ │ │4.證人林京瑩90.08.15偵查庭陳述,壬○○說她是領│
│ │ │ │ 袖公司的人,公司由台北遷下來,需要在高雄找記│
│ │ │ │ 帳業者,並請其跟該公司的會計連絡。(見雄檢90│
│ │ │ │ 年他字第1245號偵查卷第67頁)。 │
└───┴──────┴────┴───────────────────────┘
附表二-5.1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領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8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 │繳憑單申報書、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媒體│
│ │申報總表、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
│ │(雄檢89偵緝1213,P52-58)。 │
├──┼────────────────────────┤
│ 三 │林京瑩回覆高雄地檢署函,陳稱其自86年中旬至87年10│
│ │月31日止服務領袖公司之稅務申報事宜,後帳冊資料由│
│ │領袖公司派人員謝榮仁取回。依該公司會計小姐所言,│
│ │壬○○小姐應為老闆娘,且領袖公司負責人及人員應大│
│ │都在台北。(雄檢89偵緝1213,P74) │
├──┼────────────────────────┤
│ 四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0年10月12日90高市稽政字第81025 │
│ │號函,並附領袖公司營利事業變登記查簽表、新開業營│
│ │業人訪問卡、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0年8月30日高市稽法 │
│ │字第68431號處分書、違章檢舉查核報告書、86年5月至│
│ │87 年10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雄檢90他 │
│ │2481,P4-20) │
├──┼────────────────────────┤
│ 五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年5 月3 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 │
│ │0940029958號函,稱領袖公司於86、87年度取得虛設行│
│ │號公霆及達暉公司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 │
│ │140,343,990 元充當進項憑證,逃漏營業稅,經高雄市│
│ │稅捐稽徵處補徵本稅7,017,202元,並裁罰49,119,973 │
│ │元(本院卷五,P45-71) │
├──┼────────────────────────┤
│ 六 │領袖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本院卷五,P61-71) │
└──┴────────────────────────┘
附表二-5.2達暉公司虛開發票予領袖公司情形:
┌───┬──────┬────┬───────────────────────┐
│ 虛開 │ 年度及金額 │ 行為人 │ 卷 證 出 處 │
│ 對象 │ │ │ │
├───┼──────┼────┼───────────────────────┤
│領袖 │86-87年 │達暉、領│1.證人歐志煌 │
│ │32,227,800元│袖公司負│ ⑴89.07.19偵查庭陳述,其僅為掛名負責人(見雄│
│ │ │責人林政│ 檢89年偵緝字第1213號偵查卷第15頁)。 │
│ │ │雄主導,│ ⑵89.07.31偵查庭陳述,當時是陳忍壽介紹其至領│
│ │ │由達暉公│ 袖做負責人(見雄檢89年偵緝字第1213號偵查卷│
│ │ │司虛開發│ 第20頁)。 │
│ │ │票予領袖│2.證人謝榮仁90.01.19偵查庭陳述,是是丁○○拜託│
│ │ │公司 │ 其至高雄向林京瑩領取領袖公司帳冊及資料。(見│
│ │ │ │ 雄檢90年他字第1245號偵查卷第22頁)。 │
│ │ │ │3.證人古嘉麗90.08.15偵查庭陳述,是丁○○向其租│
│ │ │ │ 屋。當時丁○○與其他三名男子一起來,說他們是│
│ │ │ │ 領袖貿易公司要租房子,租金都是直接匯入我銀行│
│ │ │ │ 帳戶裡或小姐拿票給我。(見雄檢90年他字第1245│
│ │ │ │ 號偵查卷第67頁)。 │
│ │ │ │4.證人林京瑩90.08.15偵查庭陳述,壬○○說她是領│
│ │ │ │ 袖公司的人,公司由台北遷下來,需要在高雄找記│
│ │ │ │ 帳業者,並請其跟該公司的會計連絡。(見雄檢90│
│ │ │ │ 年他字第1245號偵查卷第67頁)。 │
└───┴──────┴────┴───────────────────────┘
附表二-5.2
┌──┬────────────────────────┐
│編號│ 證 物 │
├──┼────────────────────────┤
│ 一 │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 │
├──┼────────────────────────┤
│ 二 │領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8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 │繳憑單申報書、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媒體│
│ │申報總表、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
│ │(雄檢89偵緝1213,P52-58)。 │
├──┼────────────────────────┤
│ 三 │林京瑩回覆高雄地檢署函,陳稱其自86年中旬至87年10│
│ │月31日止服務領袖公司之稅務申報事宜,後帳冊資料由│
│ │領袖公司派人員謝榮仁取回。依該公司會計小姐所言,│
│ │壬○○小姐應為老闆娘,且領袖公司負責人及人員應大│
│ │都在台北。(雄檢89偵緝1213,P74) │
├──┼────────────────────────┤
│ 四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0年10月12日90高市稽政字第81025 │
│ │號函,並附領袖公司營利事業變登記查簽表、新開業營│
│ │業人訪問卡、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0年8月30日高市稽法 │
│ │字第68431號處分書、違章檢舉查核報告書、86年5月至│
│ │87 年10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雄檢90他 │
│ │2481,P4-20) │
├──┼────────────────────────┤
│ 五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年5 月3 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 │
│ │0940029958號函,稱領袖公司於86、87年度取得虛設行│
│ │號公霆及達暉公司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 │
│ │140,343,990 元充當進項憑證,逃漏營業稅,經高雄市│
│ │稅捐稽徵處補徵本稅7,017,202元,並裁罰49,119,973 │
│ │元(本院卷五,P45-71) │
├──┼────────────────────────┤
│ 六 │領袖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本院卷五,P61-71) │
└──┴────────────────────────┘
附表三:公霆公司、達暉公司幫助逃漏營業稅之公司
┌─┬─────┬────┬────┬──────┬──────┐
│編│ 涉案廠商 │ 實際 │ 名義 │實際逃漏稅額│收受發票對象│
│號│ │ 負責人 │ 負責人 │ (新臺幣) │(虛列進項)│
├─┼─────┼────┼────┼──────┼──────┤
│1 │諾均企業有│ 辛○○ │ 庚○○ │153,089元 │公霆公司 │
│ │限公司 │ │ │ │達暉公司 │
├─┼─────┼────┼────┼──────┼──────┤
│2 │廣埠有限公│ 辛○○ │ 戊○○ │156,620元 │公霆公司 │
│ │司 │ │(已死亡)│ │達暉公司 │
├─┼─────┼────┼────┼──────┼──────┤
│3 │臺鶴企業有│ 辛○○ │ 己○○ │545,309元 │公霆公司 │
│ │限公司 │ │ │ │ │
├─┼─────┼────┼────┼──────┼──────┤
│4 │達暉有限公│ 丁○○ │ 顧慧林 │620,466元 │公霆公司 │
│ │司 │ │(未起訴)│ │ │
├─┼─────┼────┼────┼──────┼──────┤
│5 │領袖實業有│ 丁○○ │ 歐志煌 │7,017,202元 │公霆公司 │
│ │限公司 │ │(未起訴)│ │達暉公司 │
└─┴─────┴────┴────┴──────┴──────┘
附表四:扣案物(以下備註所載「原附件」係指法務部調查局桃
園縣調查站89年6 月29日(89)園法字第890352號移送
書所附之證物原件編號)
┌───────────────────────────┐
│1.附件三:搜索桃園市○○路5 號13樓之2 之扣案物(見89年│
│ 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99-100頁啟封紀錄)相關者見附表五│
│ - 一 。 │
├───────────────────────────┤
│2.附件四:搜索桃園縣龜山鄉○○○路○段166 巷11號1 樓之│
│ 扣案物(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01-102 頁啟封紀錄│
│ )相關者見附表五- 二。 │
├───────────────────────────┤
│3.附件五:搜索桃園縣大溪鎮瑞興里缺仔29號之扣案物(見89│
│ 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02-103 頁啟封紀錄)相關者見附│
│ 表五- 三。 │
├───────────────────────────┤
│4.附件六:搜索台北市○○街141-1 號地下室之扣案物 │
│ (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03-104 頁啟封紀錄)相關│
│ 者見附表五- 四。 │
├───────────────────────────┤
│5.附件七:搜索台北市○○○路406 號8 樓之扣案物(見89年│
│ 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04-105 頁啟封紀錄)。 │
│ │
├───────────────────────────┤
│6.附件八:搜索台北市○○○路○段34號12樓之扣案物(見89│
│ 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05-106 頁啟封紀錄)相關者見附│
│ 表五- 五。 │
├───────────────────────────┤
│7.附件九:搜索台北市○○○路○段34號13樓之扣案物(見89│
│ 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07-108 頁啟封紀錄)。 │
│ │
├───────────────────────────┤
│8.附件十:瑞原公司向華南銀行桃園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八德分行貸款資料。 │
├───────────────────────────┤
│9.附件十一:廣埠公司向合作金庫古亭支庫貸款資料。 │
├───────────────────────────┤
│10.附件十二:台鶴公司向合作金庫慈文支庫貸款資料。 │
├───────────────────────────┤
│11.附件十三:昱享公司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楊梅分行貸款資 │
│ 料。 │
├───────────────────────────┤
│12.附件十四:公霆公司向華南銀行雙和分行貸款資料。 │
├───────────────────────────┤
│13.附件十五:科隆公司向臺灣銀行圓山分行、臺灣中小企業 │
│ 銀行中山分行、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華僑銀行士林分 │
│ 行、中央票券金融公司貸款資料。 │
├───────────────────────────┤
│14.附件十六:咏康公司向玉山銀行八德分行、華僑銀行士林 │
│ 分行、第一銀行古亭分行貸款資料。 │
├───────────────────────────┤
│15.附件十七:諾均等28家公司85年1 月至88年12月相互循環 │
│ 開立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 │
└───────────────────────────┘
附表四- 1:台鶴公司扣押物(桃園市○○路5號13樓之2)
┌──┬────────────────┬───┬───────┐
│編號│ 扣 押 物 │ 數量 │ 備 註 │
├──┼────────────────┼───┼───────┤
│ 01 │諾均公司銀行貸款往來資料 │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01│
│ │【包括諾均公司與寶島商業銀行、交│ │ │
│ │通銀行間之傳真資料,公司設立登記│ │ │
│ │事項卡,股東名單,往來廠商資料等│ │ │
│ │;及台鶴公司傳真資料(其上註明台│ │ │
│ │鶴公司是諾均公司企業)】 │ │ │
├──┼────────────────┼───┼───────┤
│ 02 │台鶴等公司記事本 │乙本 │原附件三編號02│
│ │【記載台鶴公司銷項明細;諾均公司│ │ │
│ │銷項明細;盟士公司銷項明細;諾均│ │ │
│ │公司進口商】 │ │ │
├──┼────────────────┼───┼───────┤
│ 03 │盟士公司股東名冊、章程、88年1-6 │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03│
│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 │ │
│ │表)、87年1-12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 │
│ │算申報書 │ │ │
├──┼────────────────┼───┼───────┤
│ 04 │諾均公司8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04│
│ │報書、86-87 年財務報表會計師查核│ │ │
│ │報告 │ │ │
├──┼────────────────┼───┼───────┤
│ 05 │盟士公司收支明細帳 │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06│
├──┼────────────────┼───┼───────┤
│ 06 │諾均公司向土地銀行中壢分行貸款計│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08│
│ │劃書 │ │ │
├──┼────────────────┼───┼───────┤
│ 07 │台鶴公司國內客戶明細表 │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09│
│ │【包括台鶴、全昕、威尼爾、昱享、│ │ │
│ │盟士、得意通、堪薩斯、廣埠、科隆│ │ │
│ │、公霆、嘉澧、諾金、諾均、菱異等│ │ │
│ │公司】 │ │ │
├──┼────────────────┼───┼───────┤
│ 08 │台鶴公司8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10│
│ │報書、88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 │
│ │書(401 表) │ │ │
├──┼────────────────┼───┼───────┤
│ 09 │諾均公司86-88年出貨單 │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11│
│ │【內有開給昱享、諾均、台鶴等公司│ │ │
│ │及徐董、黃夢桂之出貨單】 │ │ │
├──┼────────────────┼───┼───────┤
│ 10 │台鶴公司出口報單及進項憑證 │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13│
├──┼────────────────┼───┼───────┤
│ 11 │威尼爾、諾均公司進口資料 │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14│
├──┼────────────────┼───┼───────┤
│ 12 │諾金公司87年3 月1 日至87年12月31│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16│
│ │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87年│ │ │
│ │3-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 │401 表) │ │ │
├──┼────────────────┼───┼───────┤
│ 13 │龍昱公司87年1 月1 日至87年12月31│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18│
│ │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財產│ │ │
│ │目錄,88年1-8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 │
│ │額申報書(401 表) │ │ │
├──┼────────────────┼───┼───────┤
│ 14 │台鶴公司88年11-12月銷項發票 │乙冊(│原附件三編號20│
│ │【台鶴公司開給廣埠、龍昱、嘉澧等│15張)│ │
│ │公司之統一發票】 │ │ │
├──┼────────────────┼───┼───────┤
│ 15 │台鶴公司訂貨單(向廣埠公司訂貨)│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21│
│ │、統一發票與支票影本、資產負債表│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 │ │
│ │表) │ │ │
├──┼────────────────┼───┼───────┤
│ 16 │堪薩斯公司與台鶴公司88年間往來之│乙冊 │原附件三編號22│
│ │訂貨單、送貨單、統一發票 │ │ │
├──┼────────────────┼───┼───────┤
│ 17 │台鶴公司88年1-12月進項憑證 │4 本 │原附件三編號27│
│ │【包括轉帳傳票、現金支出與收入傳│ │ │
│ │票、統一發票、收據等,其中有諾均│ │ │
│ │、凡塞斯、廣埠、諾金、巨旻等公司│ │ │
│ │開立予台鶴公司之統一發票】 │ │ │
├──┼────────────────┼───┼───────┤
│ 18 │台鶴公司臺灣銀行送金簿、合作金庫│9 本 │原附件三編號28│
│ │支票存款送款簿、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支票簿及送款簿、臺灣土地銀行送款│ │ │
│ │簿及託收票據明細表;諾均公司臺灣│ │ │
│ │銀行送金簿、合作金庫送款簿 │ │ │
├──┼────────────────┼───┼───────┤
│ 19 │台鶴公司88年度發票 │18本(│原附件三編號29│
│ │【開立給嘉澧、堪薩斯、威尼爾、菱│12本空│ │
│ │異、伯肯、龍昱、超鋒、廣埠等公司│白) │ │
│ │之發票】 │ │ │
└──┴────────────────┴───┴───────┘
附表四- 2:得意通、巨旻等扣押物
(桃園縣龜山鄉○○○路○段166巷11號1樓)
┌──┬────────────────┬───┬───────┐
│編號│ 扣 押 物 │ 數量 │ 備 註 │
├──┼────────────────┼───┼───────┤
│ 01 │得意通公司證照資料、86年5-12月營│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01│
│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86年3 月│ │ │
│ │至87年8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 │
│ │書(401 表) │ │ │
├──┼────────────────┼───┼───────┤
│ 02 │各公司國內客戶明細表 │17頁 │原附件四編號03│
│ │【包括台鶴、全昕、威尼爾、昱享、│ │ │
│ │盟士、得意通、堪薩斯、廣埠、科隆│ │ │
│ │、公霆、嘉澧、諾金、諾均、超鋒、│ │ │
│ │菱異、伯肯、巨旻、凡塞斯、龍昱等│ │ │
│ │公司】 │ │ │
├──┼────────────────┼───┼───────┤
│ 03 │威尼爾、諾均、諾金、凡塞斯、台鶴│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04│
│ │、伯肯、菱異、盟士、嘉澧、廣埠、│ │ │
│ │得意通、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 │ │
│ │【包括各公司進銷項明細之排製草稿│ │ │
│ │】 │ │ │
├──┼────────────────┼───┼───────┤
│ 04 │得意通公司86年1 月至87年8 月營業│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05│
│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 │ │
│ │86年5-12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
│ │書 │ │ │
├──┼────────────────┼───┼───────┤
│ 05 │全昕公司87年3-4 月進銷項紀錄、發│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08│
│ │票 │ │ │
│ │【包括全昕公司與諾均、富筑、廣埠│ │ │
│ │、台鶴、昱享、得意通、嘉澧、科隆│ │ │
│ │等公司之進銷項紀錄、發票】 │ │ │
├──┼────────────────┼───┼───────┤
│ 06 │俊澤、大家豪、昱享、瑞原、得意通│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09│
│ │、諾均、昱瀚、堪薩斯、威尼爾、科│ │ │
│ │上、全昕等公司銷貨紀錄、發票 │ │ │
├──┼────────────────┼───┼───────┤
│ 07 │諾均、廣埠、威尼爾、嘉澧、菱異、│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10│
│ │伯肯、台鶴、巨旻、凡塞斯、諾金、│ │ │
│ │堪薩斯、科隆、得意通、全昕、富筑│ │ │
│ │、龍昱、超鋒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 │ │
│ │排製草稿 │ │ │
├──┼────────────────┼───┼───────┤
│ 08 │俊澤公司銷項發票、進銷貨明細表 │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12│
│ │【包括開立予科隆、威尼爾、諾均、│ │ │
│ │科上、堪薩斯、昱瀚、昱享、得意通│ │ │
│ │等公司之發票】 │ │ │
├──┼────────────────┼───┼───────┤
│ 09 │得意通公司87年3-12月銷項發票、進│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13│
│ │銷貨紀錄 │ │ │
│ │【包括開立予堪薩斯、昱享、台鶴、│ │ │
│ │嘉澧、科隆、公霆等公司之發票、 │ │ │
├──┼────────────────┼───┼───────┤
│ 10 │巨旻公司87年3 月至88年12月營業人│乙冊(│原附件四編號14│
│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資│24頁)│ │
│ │產負債表 │ │ │
├──┼────────────────┼───┼───────┤
│ 11 │巨旻公司88年度進銷項發票、明細 │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15│
├──┼────────────────┼───┼───────┤
│ 12 │巨旻與各公司間往來傳真資料 │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16│
│ │【包括排製進銷貨草稿等】 │ │ │
├──┼────────────────┼───┼───────┤
│ 13 │全昕、瑞原、堪薩斯、威尼爾、諾均│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17│
│ │、昱享、得意通、科上、俊澤、昱瀚│ │ │
│ │等公司進銷項明細,發票,往來傳真│ │ │
│ │文件 │ │ │
├──┼────────────────┼───┼───────┤
│ 14 │巨旻公司銷貨單 │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20│
│ │【銷售予堪薩斯、菱異、伯肯、嘉澧│ │ │
│ │等公司】 │ │ │
├──┼────────────────┼───┼───────┤
│ 15 │得意通公司銷貨紀錄 │乙冊 │原附件四編號21│
│ │【均非本案廠商】 │ │ │
├──┼────────────────┼───┼───────┤
│ 16 │電腦主機 │乙台 │原附件四編號22│
└──┴────────────────┴───┴───────┘
附表四- 3:俊澤、全昕等扣押物
(桃園縣大溪鎮瑞興里缺仔29號)
┌──┬────────────────┬───┬───────┐
│編號│ 扣 押 物 │ 數量 │ 備 註 │
├──┼────────────────┼───┼───────┤
│ 01 │俊澤公司86年度總分類帳、日記帳 │各乙冊│原附件五編號01│
│ │【與科隆、威尼爾、昱享、諾均等公│ │ │
│ │司之往來】 │ │ │
├──┼────────────────┼───┼───────┤
│ 02 │俊澤公司85年度總分類帳、日記帳 │各乙冊│原附件五編號02│
├──┼────────────────┼───┼───────┤
│ 03 │瑞原公司國內客戶明細表 │4 張 │原附件五編號04│
│ │【包括昱瀚、堪薩斯、科上、達暉、│ │ │
│ │昱享、科隆、俊澤、威尼爾、得意通│ │ │
│ │、全昕、諾均等公司】 │ │ │
├──┼────────────────┼───┼───────┤
│ 04 │往來傳真資料 │乙冊 │原附件五編號05│
│ │【記載應如何辦理進銷貨明細、如何│ │ │
│ │作帳等】 │ │ │
├──┼────────────────┼───┼───────┤
│ 05 │台鶴、全昕、威尼爾、昱享、科隆、│乙冊 │原附件五編號06│
│ │得意通、堪薩斯、廣埠、諾均等公司│ │ │
│ │銷項進項金額電腦統計表 │ │ │
├──┼────────────────┼───┼───────┤
│ 06 │得意通、全昕、諾均、台鶴、科隆、│乙冊 │原附件五編號07│
│ │昱享、堪薩斯、威尼爾、廣埠等公司│ │ │
│ │循環開立發票金額統計表 │ │ │
├──┼────────────────┼───┼───────┤
│ 07 │諾均、廣埠、威尼爾、堪薩斯、嘉澧│乙冊 │原附件五編號08│
│ │、科隆、昱享、台鶴、得意通、全昕│ │ │
│ │、富筑、諾金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分│ │ │
│ │配表 │ │ │
├──┼────────────────┼───┼───────┤
│ 08 │全昕、得意通、俊澤、科上、諾均、│乙冊 │原附件五編號09│
│ │科隆、威尼爾、堪薩斯、昱享等公司│ │ │
│ │進銷項發票統計資料 │ │ │
├──┼────────────────┼───┼───────┤
│ 09 │諾均、大家豪、威尼爾、堪薩斯、昱│乙冊 │原附件五編號10│
│ │瀚、科隆、昱享、俊澤、得意通、全│ │ │
│ │昕等公司進銷項發票金額分配表 │ │ │
├──┼────────────────┼───┼───────┤
│ 10 │俊澤公司86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乙冊 │原附件五編號11│
│ │申報書(401 表) │ │ │
├──┼────────────────┼───┼───────┤
│ 11 │得意通公司章程、執照、股東名冊、│乙冊 │原附件五編號13│
│ │開立之發票及影本 │ │ │
│ │【開立予科隆、昱享、台鶴、超鋒、│ │ │
│ │嘉澧、堪薩斯等公司】 │ │ │
├──┼────────────────┼───┼───────┤
│ 12 │全昕公司執照、股東名冊;全昕、得│乙冊 │原附件五編號14│
│ │意通、諾均、威尼爾、科上開立之發│ │ │
│ │票及影本 │ │ │
│ │【開立予昱瀚、昱享、得意通、科隆│ │ │
│ │堪薩斯、俊澤、威尼爾、瑞原、全昕│ │ │
│ │等公司】 │ │ │
├──┼────────────────┼───┼───────┤
│ 13 │俊澤、得意通、科上公司支票及送款│乙袋(│原附件五編號15│
│ │簿 │共15本│ │
│ │【部分看不出屬何公司所有】 │及部分│ │
│ │ │零散單│ │
│ │ │據) │ │
├──┼────────────────┼───┼───────┤
│ 14 │俊澤公司86年統一發票 │乙袋(│原附件五編號16│
│ │【開立予堪薩斯、威尼爾、昱瀚、科│共19本│ │
│ │上、諾均、科隆、昱享、得意通等公│) │ │
│ │司】 │ │ │
├──┼────────────────┼───┼───────┤
│ 15 │俊澤公司85、86年會計憑證 │乙袋(│原附件五編號17│
│ │【包括現金收入與支出傳票、統一發│共2 本│ │
│ │票、收據等】 │) │ │
├──┼────────────────┼───┼───────┤
│ 16 │俊澤公司85年統一發票 │乙袋(│原附件五編號18│
│ │【開立予科隆、超鋒等公司】 │共24本│ │
│ │ │) │ │
├──┼────────────────┼───┼───────┤
│ 17 │俊澤、科上公司、辰○○、林玉市存│乙袋(│原附件五編號19│
│ │摺 │共20本│ │
│ │ │) │ │
└──┴────────────────┴───┴───────┘
附表四- 4:堪薩斯公司扣押物
(台北市○○街141-1 號地室)
┌──┬────────────────┬───┬───────┐
│編號│ 扣 押 物 │ 數量 │ 備 註 │
├──┼────────────────┼───┼───────┤
│ 01 │諾均公司執照、85年8 月16日至86年│40頁 │原附件六編號01│
│ │12月31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 │、87年1-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 │
│ │報書(401 表)等資料 │ │ │
├──┼────────────────┼───┼───────┤
│ 02 │威尼爾公司8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2 頁 │原附件六編號03│
│ │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 │ │ │
├──┼────────────────┼───┼───────┤
│ 03 │堪薩斯公司87年1-10月營業人銷售額│4 頁 │原附件六編號05│
│ │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公司變更│ │ │
│ │事項登記卡 │ │ │
├──┼────────────────┼───┼───────┤
│ 04 │富筑公司執照、變更事項登記卡、股│共10頁│原附件六編號06│
│ │東名冊、86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 │
│ │申報書(401 表)、83-85 年營利事│ │ │
│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
├──┼────────────────┼───┼───────┤
│ 05 │全昕公司執照、設立登記卡、股東名│共8 頁│原附件六編號10│
│ │單、86年3 月至87年4 月營業人銷售│ │ │
│ │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86年4 │ │ │
│ │月1 日至12月31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 │
│ │算申報書 │ │ │
└──┴────────────────┴───┴───────┘
附表四- 5:科隆公司扣押物
(台北市○○○路○段34號12樓)
┌──┬────────────────┬───┬───────┐
│編號│ 扣 押 物 │ 數量 │ 備 註 │
├──┼────────────────┼───┼───────┤
│ 01 │科隆公司營業計劃、85、86年度營利│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02│
│ │事業所得稅查核報告書、86年度財務│ │ │
│ │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86年1 月│ │ │
│ │至87年9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 │
│ │書(401 表)、84、85年度營利事業│ │ │
│ │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等公司資│ │ │
│ │料 │ │ │
├──┼────────────────┼───┼───────┤
│ 02 │科隆公司向華僑銀行貸款之借據影本│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03│
├──┼────────────────┼───┼───────┤
│ 03 │科隆公司向臺灣土地銀行申請之國內│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04│
│ │不可撤銷信用狀 │ │ │
├──┼────────────────┼───┼───────┤
│ 04 │科隆公司向中租貸款資料及借款明細│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05│
│ │表 │ │ │
├──┼────────────────┼───┼───────┤
│ 05 │科隆公司87年進料驗收單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06│
│ │【從咏康、得意通、全昕、昱享、富│ │ │
│ │筑、廣隆(即廣超前身)、諾金、台│ │ │
│ │鶴等公司進貨】 │ │ │
├──┼────────────────┼───┼───────┤
│ 06 │科隆公司尋找進項發票草稿 │乙張 │原附件八編號07│
├──┼────────────────┼───┼───────┤
│ 07 │科隆公司與威尼爾往來資料文件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08│
│ │【記載應匯款項明細】 │ │ │
├──┼────────────────┼───┼───────┤
│ 08 │科隆與昱享發票往來明細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09│
├──┼────────────────┼───┼───────┤
│ 09 │科隆公司銀行借款與購料融資 │2 張 │原附件八編號11│
│ │【臺灣企業銀行中山分行、臺灣銀行│ │ │
│ │圓山分行、土地銀行桃園分行、華僑│ │ │
│ │銀行士林分行】 │ │ │
├──┼────────────────┼───┼───────┤
│ 10 │科隆公司支付銀行借款憑單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12│
├──┼────────────────┼───┼───────┤
│ 11 │科隆公司與瑞原、昱享、堪薩斯發票│3 張 │原附件八編號14│
│ │往來明細 │ │ │
├──┼────────────────┼───┼───────┤
│ 12 │科隆公司銷貨發票影本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15│
│ │【開立予昱享、瑞原公司】 │ │ │
├──┼────────────────┼───┼───────┤
│ 13 │科隆公司借款及利息預估表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16│
├──┼────────────────┼───┼───────┤
│ 14 │科隆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18│
├──┼────────────────┼───┼───────┤
│ 15 │科隆公司85、8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查│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19│
│ │核報告書 │ │ │
├──┼────────────────┼───┼───────┤
│ 16 │科隆公司與瑞原、昱享、科上、堪薩│4 張 │原附件八編號20│
│ │斯間進銷項營業額 │ │ │
├──┼────────────────┼───┼───────┤
│ 17 │科隆公司84年1 月至87年10月營業人│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21│
│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
│ │(401 表) │ │ │
├──┼────────────────┼───┼───────┤
│ 18 │科隆公司出貨明細表及出貨單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22│
│ │【出貨單多出貨予咏康公司】 │ │ │
├──┼────────────────┼───┼───────┤
│ 19 │科隆公司88年出貨單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23│
│ │【除咏康公司外,餘均非本案廠商】│ │ │
├──┼────────────────┼───┼───────┤
│ 20 │廣超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85-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28│
│ │8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
├──┼────────────────┼───┼───────┤
│ 21 │廣超公司88年1 月至89年2 月營業人│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29│
│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 │ │ │
├──┼────────────────┼───┼───────┤
│ 22 │廣超公司出貨明細表 │乙冊 │原附件八編號31│
│ │【除咏康公司外,餘均非本案廠商】│ │ │
├──┼────────────────┼───┼───────┤
│ 23 │諾均公司向科隆公司採購單 │1 張 │原附件八編號33│
└──┴────────────────┴───┴───────┘
附表五
公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華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貸款部分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部分)
┌─┬─────┬────┬─────────┬───┬────┬──────────┐
│編│ 貸款內容 │貸款日期│ 貸 款 金 額 │行為人│ 擔保品 │ 還 款 情 形 │
│號│ │ │ │ │ │ │
├─┼─────┼────┼─────────┼───┼────┼─────┬────┤
│1 │短期擔保放│87.03.25│新臺幣600萬元 │丁○○│臺北市信│自87.10.26│經取得執│
│ │款 │ │ │ │義區虎林│起即未繳息│行名義(│
│ │ │ │ │ │街119 巷│,本金皆未│北院88重│
│ │ │ │ │ │23號地下│償還 │訴1517)│
│ │ │ │ │ │樓之不動│ │,就左列│
│ │ │ │ │ │產,設最│ │擔保品強│
│ │ │ │ │ │高限額抵│ │制執行(│
│ │ │ │ │ │押權新臺│ │北院92執│
│ │ │ │ │ │幣2700萬│ │24645 )│
│ │ │ │ │ │元 │ │,受償新│
├─┼─────┼────┼────┬────┼───┼────┼─────┤臺幣 │
│2 │開發進口遠│87.03.26│美金 │ │丁○○│無 │全未清償,│0000000 │
│ │期信用狀 │申請, │267400元│ │ │ │經扣減其自│元,尚餘│
│ │ │87.03.31│(扣除自│ │ │ │備結匯款項│新臺幣 │
│ │ │墊付 │備款後墊│合計美金│ │ │後,尚餘美│00000000│
│ │ │ │付240660│479720元│ │ │金399900元│元未清償│
│ │ │ │元) │(扣除自│ │ │未清償 │(餘額仍│
│ │ ├────┼────┤備款後墊│ │ │ │另對保證│
│ │ │87.03.30│美金 │付399900│ │ │ │人強制執│
│ │ │申請, │212320元│元) │ │ │ │行中) │
│ │ │87.04.07│(扣除自│ │ │ │ │ │
│ │ │墊付 │備款後墊│ │ │ │ │ │
│ │ │ │付159240│ │ │ │ │ │
│ │ │ │元) │ │ │ │ │ │
├─┼─────┼────┼────┴────┼───┼────┼─────┴────┤
│3 │墊付國內票│87.03 │新臺幣600 萬元 │丁○○│無 │已還款完畢 │
│ │款 │ │ │ │ │ │
│ │ │ │ │ │ │ │
├─┴─────┴────┴─────────┴───┴────┴──────────┤
│一、華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函覆公霆公司欠款償付情形(本院卷四第89-106頁)。 │
│二、北院88年重訴字第1517號民事判決、分配表(本院卷四第90-95頁)。 │
│三、華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行員李建民89.05.26調查局筆錄(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41-44 │
│ 頁): │
│ 1.公霆公司於87.03.17向本分行申請一般貸款(附不動產擔保)新臺幣600萬元,期限為1年│
│ ;遠期信用狀貸款美金40萬元,期限為1年;墊付國內票款之短期放款600萬元,期限為 │
│ 180天,該筆貸款於屆期即償還。 │
│ 2.依據本單位(授信客戶提供資料一覽表)規定之內容,其授信金額未超過新臺幣1 億元之│
│ 短期受信申請客戶須檢附如「基本資料」所列各項資料,其中包括近3 年之資產負債表及│
│ 損益表(即會計師查核報告)及經由稅捐機關簽認之申報書,和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 │
│ 401 表)等資料。 │
│ 3.前開貸款依據本行授信規定均必須審核該公司最近3 年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利事業│
│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確定該公司正常營運及該公司有正常收入償還貸款,以確保本行債│
│ 權,否則雖有不動產擔保,該公司無正常營運即不予核貸。但因該公司係於84年8 月間始│
│ 成立,故僅能提供84、85年度之前開相關資料供本行審核。 │
│ 4.該公司之一般貸款新臺幣600 萬元部分,繳息至87年10月25日即逾期未還,目前列為催收│
│ 款:遠期信用狀部分,於87.03.26開狀墊款餘額美金240,660 元(到期日87.09.25),於│
│ 87.03.30開狀墊款餘額美金159,240元(到期日87.10.03),以上二筆均未償還。 │
│四、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章程、董事股東名單、變更登記事項卡、出進口廠商登記│
│ 卡、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授信申請書、進口借款申請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
│ 負債表、401 表、客票影本、票據明細表、借據、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等貸款資料(扣案物附│
│ 件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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