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六四一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八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貳拾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另案發監執行,已無逃亡之虞,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乙○守庚九0執字第四三二四號函附之執行指揮書乙紙在卷足憑,核與前開刑事訴訟法所定並無不合,自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