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乙○○ 丙○○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台生 被 告 甲○○ 丁○○ 被 告 環穩通運股 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蘆竹鄉○○路○段二二四巷四五弄一四號 被 告 百波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二五號一五樓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衍嗣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四九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王 兆 飛 法 官 李 育 仁 法 官 陳 世 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 惠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