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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一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王兆飛李育仁陳世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一號

原告
乙○○
原告
丙○○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台生
被   告 甲○○
丁○○
被   告 環穩通運股
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蘆竹鄉○○路○段二二四巷四五弄一四號
被   告 百波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二五號一五樓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衍嗣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四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兆 飛

                     法 官 李 育 仁

                     法 官 陳 世 博

                     書記官 楊 惠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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