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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吳爭奇林婷立黃雅芬

原告
甲○○○○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原告
丙○○
被告
乙○○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被   告  麥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二三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黃雅芬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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