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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七五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七五號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法 官 熊 祥 雲

書記官 沈 秀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七五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