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七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七五號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