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九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四八二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貳年。 事 實 一、甲○○原係京泉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泉公司)之業務員,負責向客戶收取 貨款之職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 三月間某日起至八十八年五月間某日止,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收款時間,向京泉 公司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後,隨即將其所收取業務上持有如 附表所示之款項,共計新台幣(下同)八萬六千三百一十元予以侵占入己,挪為 己用。嗣經京泉公司發覺帳款短少始知上情。 二、案經京泉公司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京泉公司之代理人古明 珠於本院審理時所指述之情節相符,而被告係受僱於京泉公司擔任業務員工作, 負責向告訴人之客戶收取款項,是被告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收款時間,向如附表 所示之客戶所收取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均係被告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且被告於 收取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後,未如數交回告訴人,反將之挪為己用,其主觀上顯有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甚明,此外,並有被告所簽署之侵占貨款確認證明書 及告訴人所提出之侵占貨款明細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偵查卷第二五頁;本院卷第 二四頁),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如附表所示之 多次業務侵占犯行間,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 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貨款共計八萬六千三百一十元、迄今雖尚未將其 所侵占之貨款全數返還告訴人,然業已償還一萬元,並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 ,簽發本票分期清償餘款,此有和解書一份及本票十二張在卷足憑(本院卷第九 頁至第一三頁)、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頗知悔改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於本院卷可按,此次均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查 及審判程序後,當能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 十六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春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麗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江世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收 款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收 取 金 額 │收 取 地 點│ ├──┼──────┼──────┼──────┼───────────┤ │ 一 │八十八年三月│秋林商店 │一萬四千八百│桃園縣平鎮市○○路○段│ │ │間某日 │ │二十八元 │四九號 │ ├──┼──────┼──────┼──────┼───────────┤ │ 二 │八十八年四月│興全商行 │一萬三千零三│桃園縣楊梅鎮○○路○段│ │ │間某日 │ │十七元 │三五五號 │ ├──┼──────┼──────┼──────┼───────────┤ │ 三 │八十八年五月│楊明商店 │七百四十四元│桃園縣楊梅鎮○○○路一│ │ │間某日 │ │ │段三九0巷四一號 │ ├──┼──────┼──────┼──────┼───────────┤ │ 四 │八十八年五月│祥庭企業有限│一萬六千八百│桃園縣平鎮市○○路○段│ │ │間某日 │公司 │三十六元 │二四二號 │ ├──┼──────┼──────┼──────┼───────────┤ │ 五 │八十八年四月│安利商店 │三千二百零三│桃園縣楊梅鎮○○路四號│ │ │間某日 │ │元 │ │ ├──┼──────┼──────┼──────┼───────────┤ │ 六 │八十八年四月│陽光山林社區│五千六百二十│桃園縣楊梅鎮○○路九六│ │ │間某日 │消費服務中心│九元 │巷二號 │ ├──┼──────┼──────┼──────┼───────────┤ │ 七 │八十八年五月│平成便利商店│六千二百七十│桃園縣楊梅鎮○○街一六│ │ │間某日 │ │六元 │四號 │ ├──┼──────┼──────┼──────┼───────────┤ │ 八 │八十八年三月│富綠食品有限│一萬一千零六│桃園縣平鎮市○○路二號│ │ │間某日 │公司 │元 │一樓 │ ├──┼──────┼──────┼──────┼───────────┤ │ 九 │八十八年三月│名進商店 │一萬四千七百│桃園縣楊梅鎮○○街三四│ │ │間某日 │ │五十一元 │九巷三九號 │ ├──┴──────┴──────┴──────┴───────────┤ │共計:八萬六千三百一十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