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四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益森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中壢市○○○路五之二號 兼右一人 代 表 人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益森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因涉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前經終 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 麗 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世 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