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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四六號

違反勞動基準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吳麗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四六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益森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中壢市○○○路五之二號
兼右一人
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益森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因涉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吳 麗 英

書記官 江 世 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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