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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二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黃斯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二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捌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黃 斯 偉

書記官 薛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二號於民國 89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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