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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五六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五六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三九七號,併辦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О九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乃遲至八十九年八月八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上訴期間及在途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法 官 熊 祥 雲

書記官 沈 秀 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五六號於民國 89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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