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五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五六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三九七號,併辦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О九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乃遲至八十九年八月八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上訴期間及在途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