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五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五六號
- 聲請人
- 全偉交通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蘆洲市○○路六二號七樓
- 代表人
- 葉元勝
- 被告
-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水利法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車牌號碼XJ─八九七號營業曳引車壹輛,由聲請人全偉交通有限公司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理由
本件聲請人全偉交通有限公司因被告甲○○違反水利法案件,前經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將聲請人所有之車牌號碼XJ─八九七號營業曳引車一輛予以扣押,茲本件已由承辦警員詳載扣案車輛之車號、型式,並製作警訊筆錄可稽,參酌本件違反水利法案件經起訴尚未審結,扣案之上開營業曳引車若長期未使用,恐有損壞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不待案件之終結暫發還聲請人,並命負保管之責,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