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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五六號

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五六號

聲請人
全偉交通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蘆洲市○○路六二號七樓
代表人
葉元勝
被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水利法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車牌號碼XJ─八九七號營業曳引車壹輛,由聲請人全偉交通有限公司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理由

本件聲請人全偉交通有限公司因被告甲○○違反水利法案件,前經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將聲請人所有之車牌號碼XJ─八九七號營業曳引車一輛予以扣押,茲本件已由承辦警員詳載扣案車輛之車號、型式,並製作警訊筆錄可稽,參酌本件違反水利法案件經起訴尚未審結,扣案之上開營業曳引車若長期未使用,恐有損壞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不待案件之終結暫發還聲請人,並命負保管之責,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法 官 熊祥雲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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