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五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煙毒等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罪刑計有期徒刑七年三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以法矯字第00一三二四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