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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五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蔡添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五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煙毒等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罪刑計有期徒刑七年三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以法矯字第00一三二四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蔡 添 源

書記官 古 玉 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五號於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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