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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О七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蔡添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О七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罪刑有期徒刑四年五月十三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以法矯字第000六六四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一年二月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法 官 蔡 添 源

書記官 古 玉 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О七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