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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三六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蔡添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三六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小包(重陸點壹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參小包(重零點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戒偵字第一四三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小包及第二級毒品非他命三小包分別各重六點一公克及零點八公克均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經核尚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法 官 蔡 添 源

書記官 古 玉 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三六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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