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六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六二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以法矯字第00二九九二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