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桃 公 訴 人 臺灣桃 被 告 M○○ 被 告 i○○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二號、 第一二九七三號、第一三五○六號、一四○八六號、一四九三八號、第一四九七三號 )及移送併案審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M○○、i○○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 ,M○○處有期徒刑貳年;i○○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偽造「K○○」印章壹枚、 戶名「K○○」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之大眾商業銀行長庚分行開戶申請書上偽造 之「K○○」之印文貳枚、署押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M○○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八日因搶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 年六月,於八十三年九月一日確定,八十四年五月九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執行完 畢日期為八十五年九月三日,縮刑期滿日期為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於八十五 年八月二十三日因縮刑期滿執畢出監,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因竊盜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確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入監 執行。i○○於民國七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恐嚇案件經臺 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違反懲治盜匪條例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四 月,恐嚇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七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判決確定,嗣恐嚇 部分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而於八十四年四月一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八年五月,七十八年五月八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八十 五年六月十三日,縮刑期滿日期為八十五年五月八日,而於八十年九月十二日因 縮短刑期假釋出獄,復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六月,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判決確定,八十五年一月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上開假釋經撤銷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七月二十日,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入 監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九十年三月十四日,縮刑期滿日期為九十年一月 十九日,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因縮刑期滿假釋出獄。 二、M○○、i○○與綽號「小陳」即G○○(未據起訴)於八十九年七月初,在桃 園縣八德市M○○工作之某汽車保養廠,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 意,決意共組「擄車勒贖」集團,由i○○、G○○負責竊取車上留有車主聯絡 電話之小貨車後,交由提供匯贖車款項帳戶之M○○向車主恐嚇金錢,三人分別 以0000000000(i○○持用)、0000000000(G○○持用 )、0000000000(M○○持用)行動電話聯絡,M○○除以自己申請 開戶使用之台灣北區郵政管理局局號○○○○○-一號000000-0號帳戶 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大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車主 匯贖車款項之用,復於八十九年七月下旬依據跳蚤雜誌刊登之廣告,以新臺幣( 下同)八千元之代價以電話郵購方式,而於同月三十一日取得知悉係來路不明之 由不詳姓名之人冒K○○名義向g○商業銀行新竹分行申請開戶之帳號0000 00000000號存摺一本、提款卡一張、K○○身分證一張(於八十九年二 月一日在苗栗市遺失)及偽刻之K○○印章一枚,且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持前 開購得之K○○身分證及偽刻K○○印章一枚前往龜山鄉○○街五號大眾商業銀 行長庚分行,冒K○○名義,持前開偽刻之K○○印章蓋印在大眾商業銀行開戶 申請書之印鑑卡欄內及客戶簽章欄內,並在客戶簽章欄內偽簽K○○姓名,偽造 K○○印文二枚及署押一枚,偽造完成開戶申請書之私文書,繼而交付予銀行承 辦人員辦理開戶手續而行使該偽造私文書,以取得K○○名義開戶使用之帳號0 00000000000號存摺及提款卡一張,足以生損害於K○○本人及大眾 商業銀行長庚分行管理儲戶之正確性,而自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M○○即以上開 K○○之g○商業銀行新竹分行與大眾商業銀行長庚分行之帳戶供車主匯贖車款 項之用。i○○、G○○二人則自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起至同年八月二十二日止 ,連續多次於深夜零時過後,由i○○駕駛G○○所有之福特天王星深色自用小 客車內載G○○至桃園縣桃園市、中壢市、平鎮市、八德市、新屋鄉、大園鄉、 蘆竹鄉、臺北縣三峽鎮、鶯歌鎮、新竹市等地找尋作案目標,待鎖定後,即由G ○○持隨身所攜之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之經改造六角板 手下車上前破壞門鎖偷車,i○○則待在車上把風,得手後,即由G○○駕駛該 竊得之小貨車,i○○則駕駛G○○所有之自用小客車跟隨在後,一同離開現場 找尋藏放處所,而將所竊得之小貨車藏放,二人計共同竊取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 十七之菱偉實業有限公司所有之V9-四五八二號等五十八輛小貨車,而於將竊 得之小貨車藏放好後再於當日天亮後,由G○○或i○○以000000000 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M○○直接告知車主之聯絡電話及 車籍等相關資料,或約M○○在桃園市碰面交付上開資料,M○○即打電話予附 表編號一至五十七之丁○○等人,恐嚇稱匯十萬元至三萬元不等之錢至所指定之 M○○台灣北區郵政管理局局號○○○○○-一號000000-0號帳戶(附 表編號一至編號二十二)、M○○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大興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附表編號二十三至編號二十六、編號二十九)、K○ ○g○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編號二十 七、二十八、編號三十至編號四十七、編號五十一、編號五十三至編號五十七) 、K○○大眾商業銀行長庚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編 號四十八至編號五十、編號五十二)贖回失車,甚或更稱如不交付贖金,即將車 燒燬或解體處理掉或推入大海等語,致使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十、編號五十二、 編號五十三、編號五十六、編號五十七之丁○○等人心生畏懼,危害其等財產之 安全,被迫匯五千元、一萬元、一萬二千元、一萬五千元、二萬元、二萬三千五 百元、二萬五千元、三萬元、三萬五千元、四萬元、四萬一千元、四萬六千元、 五萬元等金錢至前開所指定之帳戶(其中編號五十一之N○○、編號五十四之Y ○○、黃戎菲、編號五十五之S○○未付贖款),而M○○確定款項匯入以提款 卡提領後,即再以電話通知丁○○等人失車藏放位置,並通知i○○、G○○二 人至桃園市碰面朋分所提領之贖金。嗣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凌晨二時許,i ○○、G○○、M○○續以上開方式,由G○○、i○○二人在平鎮市○○街口 ,竊取附表編號五十四之Y○○所經營之東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之V八-七七四 八號自用小客車,並於當日天亮後將聯絡電話等資料交予M○○,於上午十時二 十分許起M○○數次打電話聯絡Y○○,恐嚇其交付五萬元贖回V八-七七四八 號自用小客車,如不配合即將車燒燬,並指定將錢匯入前開K○○g○商銀新竹 分行之帳戶等語,致使Y○○心生畏懼,危害其財產之安全,於電話中虛以應允 ,茲因當日颱風銀行未營業,由i○○於當日下午四時四十分許打電話與Y○○ 之妻黃戎菲聯絡交付贖款方式,約定於當日下午五時許在平鎮市○○路三○○號 平鎮國中前交款取車,且經議價以三萬元成交,而Y○○、黃戎菲亦立即打電話 報警、屆時i○○依約至平鎮國中前向黃戎菲取款時,為在現場埋伏之警員當場 逮獲。 三、i○○遭警逮捕後,M○○、G○○二人猶不罷手,仍承前開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繼續由G○○負責竊取車上留有車主聯絡電話之小貨車 後,交由提供匯贖車款項帳戶之M○○向車主恐嚇金錢,而M○○為免身分曝光 遭查緝,乃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i○○被逮捕後至八十九年九月五日晚上十 時三十分許M○○被警逮獲止之期間內,依據跳蚤雜誌刊登之廣告,先後二次各 以八千元之代價,以電話郵購方式,購買錢萬雄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大興分行 帳號000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一本、提款卡一張、錢萬雄身分證 一張及錢萬雄印章一枚與李閔豐玉山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0號活期儲蓄存摺一本、提款卡一張、李閔豐身分證一張及李閔豐印章一 枚,以前開購得之錢萬雄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大興分行及李閔豐玉山商業銀行 新竹分行之銀行帳戶供車主匯贖車款項之用,G○○則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凌晨 ,連續在桃園縣蘆竹鄉、台北縣林口鄉等地持隨身所攜之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 、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之經改造六角板手破壞小貨車門鎖,竊取附表編號五十八 至編號六十二所示之九G-一四九三號小貨車等六輛小貨車,得手後,G○○駕 駛該竊得之小貨車離開現場至他處藏放,並於天亮後電話聯絡M○○告知車主之 聯絡電話及車籍等相關資料,M○○即打電話予附表編號五十八至編號六十二所 示之陳天柱等人,恐嚇稱匯十萬元至三萬元不等之錢至所指定之前開李閔豐玉山 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戶贖回失車,致使陳天柱等人心生畏懼,危害其等財產之安 全,被迫匯三萬元、一萬五千元、六萬六千元等金錢至前開所指定之帳戶,而M ○○確定款項匯入以提款卡提領後,即再以電話通知陳天柱等人失車藏放位置, 其中附表編號六十二所示之車主未交付贖款,嗣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晚上十時三 十分許(起訴書誤書為十一時四十分許)M○○在桃園縣桃園市○○○街六號三 樓租住處為警逮獲,並扣得錢萬雄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大興分行帳號0000 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一本、提款卡一張、錢萬雄身分證一張及錢萬雄 印章一枚、李閔豐玉山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活 期儲蓄存摺一本、提款卡一張,K○○身分證一張、M○○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大 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一張、K○○g○商業銀 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一張、K○○大眾商業銀 行長庚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一張及邱玉茹所有行照一 張。 四、案經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平鎮分局、楊梅分局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 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右揭事實,已據被告M○○、i○○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且據證人丁○○、 J○○、B○○、b○○、丑○○、戊○○、未○○、h○○、辰○○、陳阿傳 、戌○○、申○○、d○○、A○○、乙○○、丙○○、黃○○、癸○○、I○ ○、寅○○、X○○、巳○○、甲○○、壬○○、卯○○、V○○、子○○、宙 ○○、T○○、a○○、王詠梅、亥○○、c○○、天○○、F○○、鄭清正、 O○○、酉○○、L○○、庚○○、f○○、辛○○、地○○、P○○、W○○ 、Q○○、E○○、C○○、宇○○、N○○、午○○、R○○、D○○、Y○ ○、黃戎菲、玄○○、S○○、鍾其明、己○○、Z○○、H○○、何淑貞、U ○○、K○○於警訊時證述綦詳,並有郵政國內匯款執據二紙、郵政國內匯款單 十六紙、交通銀行匯款回條二紙、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十六紙、車輛竊 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十六紙、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書二紙、匯款申請書十二紙、匯款通知單一紙、行車執照二紙、桃園縣警察局桃 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三聯單第二聯一紙、桃園縣警察局車輛尋獲證明 單二紙、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二紙、贓物領據四紙(以上皆影本)、匯款回條原 本六紙、影本四紙、二紙匯款副通知書原本及影本各二紙、桃園縣警察局車輛協 尋證明單原本一紙、影本三紙、匯款委託書證明單原本及影本各一紙、八十九年 七月三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止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 聯資料、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之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資料、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及八十九年 八月一日起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資 料各一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大興分行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八九)遠銀 興字第一九一號函送之錢萬雄之開戶申請書影本、印鑑卡影本、身分證影本及自 開戶日起至十一月十七日止往來明細、大眾商業銀行長庚分行八十九年九月二十 九日(八九)庚發字第八三號函送之K○○資金往來明細及開戶人基本資料、八 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八九)庚發字第九六函送之印鑑卡正反面影本及K○○身 分證影本、g○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聯竹字第一六四號函送 K○○開戶申請書、印鑑卡、身分證影本等資料、玉山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八十九 年九月二十二日玉新竹字第八九○○六二一號函送李閔豐資金往來明細及開戶基 本資料、郵政儲金匯業局儲匯處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儲匯字(八九)第二四五 號函送之M○○於台灣北區郵政管理局所立郵政存簿儲金第000000-0號 帳戶基本資料、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八月一日存提詳情表各一件、g○商業銀行 新竹分行K○○帳號000000000000號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八 月二十五日止往來明細影本一份附卷可稽,並有錢萬雄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大 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一本、提款卡一張、錢萬雄 身分證一張及錢萬雄印章一枚、李閔豐玉山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摺一本、提款卡一張,K○○身分證一張、M○○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大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一張 、K○○g○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一張 、K○○大眾商業銀行長庚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一張 扣案為證,雖證人G○○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本院調查時否認有前述與被告M ○○、i○○共組「擄車勒贖」集團,而與被告i○○二人、嗣被告i○○被逮 捕後則自行竊取附表所示之六十四輛小貨車,再將車主聯絡電話等資料交由被告 M○○負責與車主聯絡勒索贖車款項之犯行,辯稱「:我是在友人彭文龍住處認 識他二人(指被告M○○、i○○),我本身在台北義美汽車保養廠工作,做鈑 金,驗車,他二人有打過數通電話問我汽車修理一事,我母親有尿毒症,我需常 到醫院照顧她:」等語,惟查被告M○○、i○○二人與證人G○○三人共組「 擄車勒贖」集團,由被告i○○、證人G○○負責竊取車上留有車主聯絡電話之 小貨車後,交由提供匯贖車款項帳戶之被告M○○向車主恐嚇金錢,嗣被告i○ ○被逮捕後,由證人G○○一人負責竊取車上留有車主聯絡電話之小貨車後,交 由提供匯贖車款項帳戶之被告M○○向車主恐嚇金錢等情,已據被告M○○、i ○○二人迭次於本院調查時供述甚詳,且核卷附之0000000000號(被 告i○○持用)、0000000000號(證人G○○持用)、000000 0000號(被告M○○持用)行動電話通聯紀錄,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同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互相通話紀錄次數頻繁,且0000000000號亦多次且密集發話至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0 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分別為證人G○○、被告i○○、M○○所持用,此亦為被告i○○、M ○○、G○○所自承,是證人G○○前述所言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 ,被告M○○、i○○二人犯行均堪予認定。 二、被告M○○、i○○與證人G○○共組「擄車勒贖」集團,由被告i○○、證人 G○○二人共同,嗣被告i○○被逮捕後由證人G○○一人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 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之經改造六角板一把竊取車上留有車主聯絡電話之小 貨車後,交由提供匯贖車款項帳戶之被告M○○向車主恐嚇金錢之行為,核被告 M○○、i○○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 盜罪、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被告M○○經由跳蚤雜誌廣告 向不詳姓名之人以八千元之代價電話郵購來路不明之K○○於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在苗栗市遺失之身分證一張及偽刻之K○○印章一枚,並持用上開身分證及印章 冒K○○名義填載開戶申請資料而向大眾商銀長庚分行申請開戶,此部所為另犯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故買贓物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使偽造私文 書罪,被告M○○偽造印文、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後 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被告M○ ○、i○○與證人G○○就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十七之竊盜、恐嚇取財犯行,被 告M○○與證人G○○就附表編號五十八至編號六十二之竊盜、恐嚇取財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M○○(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六十二 )、i○○(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十七)先後多次攜帶兇器、竊盜犯行、先後多 次恐嚇取財既遂、未遂犯行(附表編號五十一、五十四、五十五、六十二),均 時間緊接,所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 應以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攜帶兇器竊盜罪、恐嚇取財既遂罪,並均加 重其刑。被告i○○所犯前開攜帶兇器竊盜罪、恐嚇取財既遂罪,被告M○○所 犯前開攜帶兇器竊盜罪、恐嚇取財既遂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故買贓物罪四罪 間,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均應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較重之恐嚇取財既 遂罪處斷。公訴人雖未就被告M○○、i○○二人所為之附表編號二十、二十一 、二十七所示之攜帶兇器竊盜、恐嚇取財既遂之犯行,與被告M○○前開故買贓 物之犯行起訴,惟前開附表編號二十、二十一、二十七所示之犯行,與起訴之攜 帶兇器竊盜、恐嚇取財既遂之犯罪事實,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有連續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而被告M○○前述故買贓物犯行,與起訴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犯罪事實,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 本院自得一併審理,附此敘明。又被告M○○於八十三年六月八日因搶奪案件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於八十三年九月一日確定,八十四年 五月九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八十五年九月三日,縮刑期滿日期為 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因縮刑期滿執畢出監,於八十 八年十一月十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確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入監執行;被告i○○於七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因 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恐嚇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違反懲治 盜匪條例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四月,恐嚇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七十八 年三月二十七日判決確定,嗣恐嚇部分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而於八十四年 四月一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五月,七十八年五月八日送監 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八十五年六月十三日,縮刑期滿日期為八十五年五 月八日,而於八十年九月十二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獄,復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一 日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判決確定,八十五 年一月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上開假釋經撤銷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七月二十 日,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九十年三月十 四日,縮刑期滿日期為九十年一月十九日,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因縮刑期滿假 釋出獄。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各一份附卷可憑,其二人均係 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皆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四 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M○○、i○○二人年輕力壯,竟不思以正 途賺取金錢,而與證人G○○共組「擄車勒贖」集團,連續竊車後向車主恐嚇勒 索贖車款項,惡性非輕,被害人數眾多,影響社會安定至鉅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 切情狀,各衡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被告M○○於戶名「K○○」民國 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之大眾商業銀行長庚分行開戶申請書上偽造之「K○○」之 印文二枚、署押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另偽造之「K○ ○」印章一枚雖未扣案,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併 予宣告沒收。 三、公訴人以被告i○○、M○○二人先後多次竊盜犯行,且被告i○○為警查獲後 ,被告M○○仍緊接連續再犯多起竊案,顯見二人均有犯竊盜罪之習慣,且毫無 悔悟之心,聲請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諭 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惟法院就同一罪刑所適用之法律,無論 係對罪或刑(包括主刑、從刑、或刑之加重、減輕與免除等項)或保安處分,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均應本統一性或整體性之原則,予以適用;而竊盜犯、贓物犯 保安處分條例,為刑法有關保安處分規定之特別法,其適用範圍以所宣告之罪名 為竊盜犯或贓物犯為限,苟所宣告之罪名非竊盜犯或贓物犯之罪,縱其牽連之他 罪,為竊盜犯或贓物犯之罪,亦無適用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付保安處 分之餘地,而本件被告i○○、M○○經本院調查審理所宣告之罪名為恐嚇取財 罪,非竊盜犯或贓物犯之罪,自無從適用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諭知被告i○○、M○○二人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 工作,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 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 三款、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嘉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婷 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黃 子 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附表一: 編號 失竊時間 竊盜地點 車主及車號 恐嚇取財經 匯款數額 匯款帳戶 (發現時間) 過 (新臺幣,單位元) 1. 89 7 11 桃園市延 V9-4582 於同日上午 20,000 M○○台 AM 7:30 壽街一七 菱偉實業有 九時許、十 灣北區郵 ○號前 限公司 一時許及上 政管理局 午二時三十 局號○○ 分許打電話 ○○○- 至該公司通 一號,帳 知丁○○交 號三○九 錢贖車。交 九七六- 錢後,車在 五號帳戶 內壢黃昏市 。 場尋獲。 2. 89 7 11 桃園市泰 DR-9763 於同日上午 40,000 同右 AM 8:00 昌一街五 桃園縣警察 打電話通知 九號前 局 J○○交錢 贖車,否則 將車丟棄大 海。交錢後 車在八德市 和平路兵營 旁尋獲。 3. 89 7 13 中壢市民 V6-1973 同日上午十 30,000 同右 AM 7:00 權路三段 勝億空調工 一時許打電 三三一號 程有限公司 話至該公司 前 通知B○○ 交錢贖車。 交錢後車在 中壢市○○ 路登揚保齡 球館前尋獲。 4. 89 7 13 桃園市大 MK-6795 同日上午打 50,000 同右 AM 7:00 興西路一 蔡輝義 電話通知蔡 段一九一 豐家交錢贖 巷四之二 車,否則將 號前 車處理掉。 交錢後車在 桃園市虎頭 山建國花市 停車場尋獲 。 5. 89 7 13 中壢市環 V4-2636及 同日上午打 40,000 同右 AM 7:30 北路六○ V9-7976 電話通知卓 二號前 泰亦膠業股 榮騰交錢贖 份有限公司 車,交錢後 車在中壢市 民權路往大 園方向芝芭 里三鄰路標 旁尋獲。 6. 89 7 13 桃園市昆 L8-5823 同日上午打 10,000 同右 AM 8:30 明路三九 戊○○ 電話通知朱 號前 立傑交錢贖 車,否則將 車解體。交 錢後車在龜 山鄉○○路 銘傳大學附 近尋獲 7. 89 7 15 桃園市大 Q6-7120 同日上午九 5,000 同右 AM 8:00 業路一段 未○○ 時三十分許 七一號附 打電話通知 近 未○○交錢 贖車,否則 將車做廢錢 處理掉。交 錢後車在蘆 竹鄉○○路 尋獲。 8. 89 7 15 八德市大 Z6-4553 同日上午打 30,000 同右 AM 9:00 義街八一 h○○ 電話通知鍾 巷口 致正交錢贖 車,否則將 車解體。交 錢後車在桃 園市○○路 旁尋獲。 9. 89 7 17 桃園市泰 Q7-1380 同日上午打 30,000 同右 AM10:30 昌三街住 曾慶源 電話通知林 通建設公 東來交錢贖 司前 車,否則將 車開至海邊 放火燒掉。 同月十九日 交錢後車在 八德市○○ 路尋獲。 10. 89 7 18 桃園市龍 V4-9597 同日上午打 30,000 同右 AM 8:00 鳳二街四 捷合營造 電話至該公 ○號 股份有限 司通知連阿 公司 傳交錢贖車 ,否則放火 燒車。交錢 後車在中壢 市中原大學 旁尋獲。 11. 89 7 18 中壢市榮 QT-5331 同日上午打 5,000 同右 AM 8:00 民路一七 戌○○ 電話通知徐 九號前 淑惠交錢贖 車,否則放 火燒車。交 錢後車在桃 園市鎮○街 怡園賓館旁 尋獲。 12. 89 7 20 中壢市中 GT-9379 同日中午打 50,000 同右 凌晨 正路七一 至芃企業 電話通知范 七號前 行 忠仁交錢贖 車,否則放 火燒車。交 錢後車在桃 園市大興西 路尋獲車。 13. 89 7 20 八德市永 V7-8152 同日上午十 20,000 同右 AM 4:00 福街九七 信隆食品 十時許打電 三號前 企業有限 話通知鄭麗 公司 玫交錢贖車 否則放火燒 車。交錢後 在中壢市○ ○道登揚保 齡球館附近 尋獲車。 14. 89 7 20 桃園市正 LF-3637 同日上午打 10,000 同右 AM 6:00 康三街一 私立吾師 電話通知黃 四六號前 心算珠算 福華交錢贖 短期補習 車,否則將 班 放火燒車。 交錢後車在 中壢市環中 東路自強國 中附近尋獲 。 15. 89 7 20 蘆竹鄉南 G7-0731 同日上午打 25,000 同右 AM 7:00 昌路二四 乙○○ 電話通知王 八號前 清富交錢贖 車,否則將 車解體。交 錢後車在新 屋交流道好 伯村汽車旅 館前尋獲。 16. 89 7 20 中壢市五 KB-0635 同日上午打 10,000 同右 AM 8:00 族街 照陽企業 電話至公司 有限公司 通知丙○○ 交錢贖車, 否則放火燒 車。交錢後 車在蘆竹鄉 南祥路南祥 橋上尋獲。 17. 89 7 25 大園鄉新 Z6-2290 同日上午打 50,000 同右 AM 4:00 生路大眾 上成電業 電話通知許 停車場附 行 文弟交錢贖 近 車,否則車 將以廢鐵處 理掉。交錢 後車在中壢 市中央大學 門口附近尋 獲。 18. 89 7 25 桃園市永 V6-2325 同日上午打 41,000 同右 AM 4:00 安路八六 昕瑞企業 電話通知呂 六號前 有限公司 福賜交錢贖 車。交錢後 車在大園鄉 大園交流道 附近尋獲。 19. 89 7 25 桃園市慈 L6-8297 同日上午打 30,000 同右 AM 7:30 祥街三九 其勤機械 電話通知陳 號前 股份有限 振祺交錢贖 公司 車。交錢後 車在大園鄉 橫峰村尖山 一一三七號 前尋獲。 20. 89 7 25 大園鄉中 L7-5970 同日上午打 20,000. 同右 AM 9:30 山南路三 聯進建材 電話通知蔡 五四號 股份有限 瑞恭交錢贖 公司 車。交錢後 車在平鎮市 高雙路六九 巷內尋獲。 21. 89 7 27 桃園市大 HV-1505 同日上午打 25,000. 同右 AM 7:00 林里大仁 王詠梅 電話通知王 路六一號 詠梅交錢贖 前 車。交錢後 車在鶯歌鎮 大湖路四九 號對面尋獲 。 22. 89 7 27 中壢市環 B2-2051 同日上午打 35,000 同右 AM10:00 中東路四 義薪機電 電話通知周 一七號前 器材有限 慶賀交錢贖 公司 車,否則將 放火燒車。 交錢後車在 八德市○○ 路交流道附 近尋獲。 23. 89 7 30 桃園市國 V3-2209 同日上午打 5,000 M○○遠 AM 7:00 豐三街四 鎮江企業 電話通知邱 東國際商 九號前 社 瑞吉交錢贖 業銀行大 車,否則將 興分行帳 車解體。交 號○二四 錢後車在中 ○○四○ 壢市○○路 ○○五七 尋獲。 五五六號 帳戶 24. 89 7 31 中壢市仁 LV-5759 同日上午十 10,000 同右 AM 1:00 慈街 新東和企 時許打電話 業社 通知X○○ 交錢贖車, 否則將處理 該車。交錢 後車在桃園 市○○路二 段尋獲。 25. 89 7 31 中壢市環 NT-1437 同日上午打 10,000 同右 早上 中東路二 壢光企業 電話至該公 段一○四 有限公司 司通知王素 號前 滿之夫交錢 贖車,否則 將車燒掉。 交錢後車在 八德市尋獲 。 26. 89 7 31 八德市廣 Z8-4779 同日打電話 30,000 同右 AM 8:00 福路三○ 啟成工程 通知壬○○ 三號前 行 交錢贖車, 否則將車處 理掉。交錢 後車在平鎮 市尋獲。 27. 89 8 1 桃園市民 W6-3476 同日中午打 30,000 K○○聯 凌晨二時 有八街八 龍正食品 電話至該公 邦商業銀 許 號前 有限公司 司通知周錦 行新竹分 昇交錢贖車 行帳號○ ,交錢後車 一七五○ 在平鎮市復 ○○九○ 旦中學旁路 二一一號 邊尋獲。 帳戶 28. 89 8 1 桃園市三 8G-3508 同日上午打 30,000 同右 凌晨二時 民路一段 詹顯能 電話通知詹 一五五號 顯能之妻吳 前 秀枝交錢贖 車。交錢後 車在中壢市 壢新醫院旁 空地尋獲。 29. 89 8 4 桃園市三 TD-0347 同日上午八 15,000 前開黃遠 AM 8:00 民路二段 聚福實業 時許打電話 斌遠東國 旁 有限公司 通知V○○ 際商銀大 交錢贖車, 興分行帳 否則放火燒 戶 車。交錢後 車在桃園市 陽明公園旁 尋獲 30. 89 8 5 桃園市天 CX-1595 同日上午打 20,000. K○○聯 凌晨 七祥八○ 亥○○ 電話通知高 邦商銀新 巷附近 萬築交錢贖 竹分行。 車,否則將 以自動櫃 車燒燬或毀 員機匯款 損。交錢後 。 車在龜山鄉 自強南路尋 獲。 31. 89 8 5 桃園市三 LP-7992 同日上午打 15,000 同右銀行 凌晨四時 民路二段 山本紅木 電話通知戴 帳戶 三九號前 傢俱行 志德交錢贖 車。 32. 89 8 5 桃園市正 8G-8792 同日上午打 20,000 同右銀行 AM 5:40 豐路陽明 陳昌國 電話通知陳 帳戶 公園停車 昌國交錢贖 場 車。交錢後 車在桃園市 和平路二七 六巷內尋獲 。 33. 89 8 7 八德市介 Z8-6385 同日上午七 40,000. 同右銀行 AM 4:30 壽路二段 鄭傅聰 時許電話通 帳戶。 二八五號 知鄭傅聰交 前 錢贖車,否 則將車燒掉 。交錢後車 在蘆竹南崁 尋獲。 34. 89 8 7 桃園市莊 V9-8410 同日上午打 30,000 同右銀行 AM 7:00 敬路一段 承勝鋼鋁 電話通知張 帳戶 一六二號 企業社 仁本交錢贖 前 車。交錢後 車在中壢市 內壢高中後 門尋獲。 35. 89 8 7 八德市中 H3-3925 同日上午打 20,000 同右銀行 AM 8:30 華路中日 糖典企業 電話至該公 帳戶 飼料前 有限公司 司通知負責 人陳宗裕交 錢贖車。交 錢後車在大 園鄉○○路 尋獲。 36. 89 8 10 桃園市寶 V3-5187 同日上午打 25,000. 同右銀行 凌晨 慶路四八 天○○ 電話通知高 帳戶。以 六號前 聖明交錢贖 自動櫃員 車,否則將 機匯款。 車解體。交 錢後車在大 園鄉橫山產 業道路旁尋 獲。 37. 89 8 10 臺北縣鶯 7G-8895 同日上午十 20,000 同右銀行 AM 8:00 歌鎮永和 Q○○ 一時三十分 帳戶 街三四巷 許打電話通 口 知Q○○交 錢贖車。交 錢後車在桃 園市○○路 一一五巷內 尋獲。 38. 89 8 10 臺北縣三 GP-2113 同日上午打 5,000 同右銀行 AM 9:00 峽鎮文化茂春傢俱 電話通知陳 帳戶 路一九五 行 佳純交錢贖 號前 車,否則將 車處理掉。 交錢後車在 八德市○○ 街尋獲。 39. 89 8 10 臺北縣三 Q7-7953 同日上午打 50,000. 同右銀行 AM 6:00 峽鎮國光 F○○ 電話通知陳 帳戶 街八七號 其業交錢贖 對面空地 車,否則將 。 車解體。交 錢後車在八 德市○○街 六○巷附近 尋獲。 40. 89 8 11 臺北縣三 HW-1809 同日上午打 23,500 同右銀行 AM 1:30 峽鎮復興 宇○○ 電話通知張 帳戶 路八五號 世寶交錢贖 前 車。交錢後 車在八德市 和平路六一 九號附近尋 獲。 41. 89 8 11 八德市和 P6-6633 同月十四日 30,000 同右銀行 AM 6:00 平路二六 鍾其明 下午打電話 帳戶 二號前 通知鍾其明 交錢贖車。 同月十五日 匯款後車在 平鎮市○○ 路尋獲。 42. 89 8 11 桃園市莊 YV-3379 同日上午打 20,000 同右銀行 AM 7:30 敬路一段 宗迪企業 電話通知陳 帳戶 一六五號 公司 兆光交錢贖 前 車,交錢後 車在新屋鄉 高雙路六九 巷內尋獲。 43. 89 8 11 臺北縣鶯 LP-0517 同日上午打 46,000 同右銀行 AM 8:00 歌鎮鶯桃 W○○ 電話通知劉 帳戶 路二六七 英俊交錢贖 號前 車,否則將 車處理掉。 交錢後車在 三峽鎮○○ 路邊尋獲。 44. 89 8 14 中壢市忠 DC-8795 同日上午十 30,000. 同右銀行 AM 2:00 孝路一三 e○○ 時許打電話 帳戶 號前 通知e○○ 交錢贖車, 否則將車燒 掉。交錢後 車在八德市 康華街尋獲 。 45. 89 8 14 中壢市新 Z6-2301 同日上午打 20,000. 同右銀行 凌晨 生路六六 O○○ 電話通知楊 帳戶 二號前 江交錢贖車 ,否則將車 燒掉或推入 大海。交錢 後車在八德 市○○路四 六九號前附 近尋獲。 46. 89 8 14 中壢市環 G7-3122 翌日上午打 10,000 同右銀行 晚上 西路一二 酉○○ 電話通知徐 帳戶 二號前 明淦交錢贖 車。交錢後 車在大園鄉 中正三街九 號前尋獲。 47. 89 8 18 新竹市中 W7-2982 同日上午打 15,000 同右銀行 凌晨 華路一段 L○○ 電話通知黃 帳戶 八一號前 順隆交錢贖 車,否則將 車燒燬或丟 入大海。同 月二十一日 匯款後在楊 梅鎮○○路 三○九巷附 近尋獲車。 48. 89 8 18 新竹市中 R3-4608 同日上午打 30,000 K○○大 AM 7:30 華路四段 漢科工程 電話至該公 眾商業銀 二九二號 股份有限 司通知李明 行長庚分 前 公司 康交錢贖車 行帳號○ ,否則將放 三六一○ 火燒車。交 ○○五三 錢後車在新 九二○號 豐鄉○○路 帳戶 一段附近尋 獲 49. 89 8 19 八德市桃 QA-5529 同日上午打 5,000 同右銀行 AM 7:30 德路一一 宙○○ 電話通知張 帳戶 四巷口 建國交錢贖 車。交錢後 車迄未尋獲 。 50. 89 8 19 新屋鄉頭 Z8-3612 同日上午打 30,000 同右銀行 AM 1:00 洲村中山 T○○ 電話通知廖 帳戶 東路二段 振煜交錢贖 五八二號 車。交錢後 前 車在觀音鄉 民族路六三 號前尋獲。 51. 89 8 19 桃園市國 RG-6281 同日上午打 未得款 前開湯正 AM 1:30 豐三街四 臣興國際 電話通知楊 彰g○商 二號前 開發 恩泰交錢贖 銀新竹分 車,否則將 行帳戶 車處理掉。 52. 89 8 19 新屋鄉忠 V7-9856 同日上午打 15,000 前開湯正 AM 7:00 孝街三五 葉泉 電話通知陳 彰大眾商 號前 全洲交錢贖 銀長庚分 車。同月二 行帳戶 十一日匯款 後車在觀音 鄉○○街尋 獲。 53. 89 8 22 桃園市中 LJ-2467 同日上午打 12,000 前開湯正 凌晨 正五街一 茂松選米 電話通知邱 彰g○商 一六號前 加工廠 顯明交錢贖 銀新竹分 車。交錢後 行帳戶 車在中壢新 屋交流道好 伯村汽車賓 館對面巷道 尋獲。 54. 89 8 22 平鎮市廣 V8-7748 同日上午十 未得款, 同右銀行 AM 2:00 德街口 東界工程 時二十分許 i○○當 帳戶 有限公司 起多次打電 日下午五 話通知潘添 時三十分 喜、黃戎菲 許前往平 夫妻交錢贖 鎮市平興 車,否則將 國中門口 車燒燬。嗣 取款時當 車在八德市 場被警逮 大忠街大忠 獲。 停車場對面 尋獲。 55. 89 8 22 桃園市桃 Z6-0305 同日上午十 未匯款 同右銀行 AM 5:30 德路五五 雷氏快餐 時許通知雷 帳戶 號前 店 清泉交錢贖 車。嗣車在 龜山鄉自強 東路二三七 號前尋獲。 56. 89 8 22 桃園市新 IV-5746 同日上午打 10,000 同右銀行 AM 7:00 埔六街親 R○○ 電話通知詹 帳戶 子公園前 美麗交錢贖 車。交錢後 車在平鎮市 高峰路六九 巷口尋獲。 57. 89 8 22 平鎮市環 V9-4887 同日上午十 15,000 同右銀行 AM 5:30 南路一九 玄○○ 時十五分許 帳戶 九號前 打電話通知 玄○○交錢 贖車,否則 將車燒燬。 交錢後車在 八德市○○ 路一二八巷 七號前尋獲 。 58. 89 9 5 蘆竹鄉南 9G-1493 同日上午打 30,000 李閔豐玉 AM 8:00 山路二段 振宇汽車 電話通知陳 山商業銀 四三五號 輪胎行 天柱交錢贖 行新分行 旁空地 車。交錢後 帳號○○ 車在林口鄉 六○九六 文化二路一 六二三三 段四八七號 七一一號 路尋獲。 帳戶 59. 89 9 5臺北縣林 HG-0036 同日上午九 30,000 同右。以 凌晨 口鄉工九 Z○○ 時許打電話 自動櫃員 路前 通知Z○○ 機匯款。 交錢贖車。 交錢後車在 蘆竹鄉○○ 路八二一號 前尋獲。 60. 89 9 5 臺北縣林 HN-2712 同日上午九 15,000 前開李閔 AM 7:30 口鄉工五 先鋒導電 時三十分許 豐玉山銀 路三號前 工業股份 起數次打電 行新竹分 有限公司 話通知陳致 行帳戶。 嘉交錢贖車 。 61. 89 9 5 臺北縣林 Z2-4696及 同日上午打 66,000 同右 AM 7:30 口鄉工五 Z9-5791 至該公司通 路四號及 洋鵬公司 游桂裡交錢 十一號前 贖車。交錢 後車在蘆竹 鄉○○路一 段二○○號 前及蘆竹鄉 山林路一段 一○○號前 尋獲。 62. 89 9 5 蘆竹鄉中 W6-2901 同日上午打 未匯款 同右 AM 7:30 山路一○ 貿阜企業 電話通知趙 八巷內 有限公司 義園交錢贖 車。嗣車在 林口鄉○○ 路一八○號 前尋獲。 。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 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