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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七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周政達林春鈴簡婉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七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六四一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八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貳拾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另案發監執行,已無逃亡之虞,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乙○守庚九0執字第四三二四號函附之執行指揮書乙紙在卷足憑,核與前開刑事訴訟法所定並無不合,自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 政 達

法 官 林 春 鈴

法 官 簡 婉 倫

書記官 王 泰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七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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