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四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六二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偽造於忘憂谷資訊有限公司、義政通信有限公司、及金殿科技有限公司、宏鼎男士品 、獨領風騷美容護膚、天祥加油站有限公司、大巫小叫通訊世界、金尚峰企業有限公 司、風湧服飾行、三悅商行之簽帳單上之「甲○○」署押各壹枚,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乙○○前曾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民國八十四 年十一月十七日判決確定,已於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 知悔改,復於八十八年十一月間在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六鄰三十號之住處,代其 嬸嬸甲○○(現蔡女已與被告之叔離婚,而無姻親關係存在)向郵差收受得一張 甲○○本人,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逕為侵占入己,且未有經過甲○○本人 之授權同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起, 至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擅自持上開甲○○本人之匯通商業銀行信用卡,在忘 憂谷資訊有限公司、金殿科技有限公司、宏鼎男士品、獨領風騷美容護膚、天祥 加油站有限公司、大巫小叫通訊世界、金尚峰企業有限公司、風湧服飾行、三悅 商行、義政通信有限公司等地點,以該張信用卡係其母親為其所辦理之副卡,向 各該特約商店售貨人員簽帳消費,致使各該售貨人員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乃任 其消費,乙○○於取得消費物品後,乃以甲○○上揭所有之匯通商業銀行信用卡 ,在上揭忘憂谷資訊有限公司、義政通信有限公司、及金殿科技有限公司、宏鼎 男士品、獨領風騷美容護膚、天祥加油站有限公司、大巫小叫通訊世界、金尚峰 企業有限公司、風湧服飾行、三悅商行等上開各公司行號之簽帳單上,連續分別 多次偽造「甲○○」之署押於簽帳單上,用以表示為甲○○本人確有消費如簽帳 單上所表示金額之物品,而偽造各該簽帳單私文書,持交給各該公司行號之售貨 人員而為行使;乙○○且復持該張甲○○上揭所有之信用卡,分別至新竹國際商 業銀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所設置之自 動提款機輸入密碼,藉以使該銀行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向 各該銀行詐欺取得所預借數額不等之現金,凡此均足以損害甲○○本人、及忘憂 谷資訊有限公司、義政通信有限公司、及金殿科技有限公司、宏鼎男士品、獨領 風騷美容護膚、天祥加油站有限公司、大巫小叫通訊世界、金尚峰企業有限公司 、風湧服飾行、三悅商行等各公司行號、與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國際商業銀 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等各銀行,而遭謝清以上揭方法所詐 得之財物及利益,則合計共有新台幣(下同)十四萬零四百三十四元。嗣因甲○ ○本人於八十九年一月初收到匯通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往來明細表後,始獲匯通 商業銀行信用卡及密碼後,竟未將之轉交給予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其確未有經過甲○○本人之授權同意,即擅自持甲○○ 本人之信用卡,在右揭所示各公司行號之簽帳單上連續偽造「甲○○」之署押簽 帳消費,並確亦有持甲○○之信用卡,分別至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國際商業 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等銀行所設置之自動提款機輸入密 碼,向各該銀行詐借得現金等事實,均予坦承不諱,且亦核與被害人甲○○於警 、偵訊中之指述及證人謝永慶即忘憂谷資訊有限公司銷售員於警局中之證述等情 節,亦相符合。而按被告乙○○雖另詞陳稱右揭甲○○本人所有之信用卡,乃係 伊在家裡的客廳桌上拿到的,不是由伊所簽收的等詞云云,惟按,右揭甲○○所 有之匯通商業銀行信用卡,乃確實係由被告在桃園縣新屋鄉石磊村六鄰三十號之 住處,代甲○○向郵差收受而取得持有,此情已據被告早於警局訊問中供述綦詳 ,被告嗣後再翻異其警訊前供,顯係圖避重就輕,所辯已不足予以採信。此外, 本件復有匯通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往來明細表乙份、及忘憂谷資訊有限公司、義 政通信有限公司簽帳單影本共二紙附卷資佐可參,事證甚為明確,被告右揭犯行 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右揭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及同法第二 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至其偽造「蔡麗 署押,則僅是其偽造簽帳單私文書之一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 亦應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予論罪。而被告先後多次行 使偽造私文書、向右揭各公司行號詐欺取財、及利用自動付款機設備向各該銀行 詐欺取財之犯行,時間緊接,觸犯基本構成要件同一罪名,顯係出於概括犯意為 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均分別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連 續詐欺取財一罪、連續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一罪而論擬,並均加重其刑。 惟被告上開分別所犯之侵占罪、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連 續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數罪之間,核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 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至公訴人 對於被告右揭所犯之侵占罪事實,於起訴書中雖未有論及,惟因與本件已起訴部 分之事實,核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酌,又公訴人亦疏未 論及被告亦已觸犯有上揭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名,然因公訴人已於起訴 書事實欄中載述明確,本院自亦應就此併為論罪審酌,附此敘明。末查,被告前 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已於八十七年 二月十八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其刑案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於刑之 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 條之規定,再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後態度,並另參酌其犯罪動機、手段 、目的、品性、素行與因其犯罪所造成之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以資懲儆。至被告所偽造於忘憂谷資訊有限公司、義政通信有限公司、及 金殿科技有限公司、宏鼎男士品、獨領風騷美容護膚、天祥加油站有限公司、大 巫小叫通訊世界、金尚峰企業有限公司、風湧服飾行、三悅商行等各公司行號之 簽帳單上之「甲○○」署押各一枚,爰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併予宣 告沒收之。 雪」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 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理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 仲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劉文松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六 日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已提高十倍為一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