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八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吳爭奇曾雨明林恆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八號

原告
震霖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土城市○○路○段一九一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陳仁福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林恆吉

                     書記官 楊坤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