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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四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被告
永量工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龜山鄉○○村○○路四五之六號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等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0一三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違反專利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法 官 曾 家 貽

書記官 陳 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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