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四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謝宗穎律師
- 被告
- 永量工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龜山鄉○○村○○路四五之六號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右列被告等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0一三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違反專利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