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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六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范清銘鍾淑慧陳彥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六號

原告
福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昆憲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訂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范清銘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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