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六號
- 原告
- 福恩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昆憲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訂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