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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七三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潘政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七三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乙○○原任職甲○電信器材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之銷售業務員,職司業務拓展及收取客戶支付貨款之業務。因經濟困難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於概括犯意,於任職期間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至七月間止,連續利用職務之便,將其因業務關係向附表所示之客戶所收取之貨款,侵吞入己,花用殆盡。案經被害人光銘公司之代表人葉惠雲款訴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訊據被告乙○○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公司之代表人葉惠雲陳訴相符,並經證人鎰豐通訊負責人陳建豐、北大電器合夥人曾坤文、赫奕通訊負責人陳勝坤、銓美通信負責人許文雄、鍾鏵實業公司門市人員鄭美、振江通信負責人張振益於偵訊時證述確有將貨款交付被告乙○○,是被告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安紜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法 官 潘 政 宏

書記官 王 月 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甲○公司客戶名稱    │  被侵占金額(新台幣)          │
├──────────────┼────────────────┤
│一、八方通信                │  一千一百九十元                │
├──────────────┼────────────────┤
│二、大儀通信                │  六千六百零五元                │
├──────────────┼────────────────┤
│三、協盛電話                │  四千四百十元                  │
├──────────────┼────────────────┤
│四、霹靂通電訊              │  三萬零三百元                  │
├──────────────┼────────────────┤
│五、邦奇通訊行              │  七萬三千八百八十九元    │
├──────────────┼────────────────┤
│六、捷祐通信                │  二千四百二十元                │
├──────────────┼────────────────┤
│七、獅子座通信              │  二千五百七十八元              │
└──────────────┴────────────────┘
(續上頁)
┌──────────────┬────────────────┐
│八、環球通信                │  七百二十五元                  │
├──────────────┼────────────────┤
│九、見成企業                │  一千五百九十元                │
├──────────────┼────────────────┤
│十、北大電器                │  八千六百六十五元              │
├──────────────┼────────────────┤
│十一、展宇企業社            │  二萬二千零三十五元            │
├──────────────┼────────────────┤
│十二、展通電信              │  八千六百九十元            │
├──────────────┼────────────────┤
│十三、鎰豐通信              │  三萬二千三百零七元            │
├──────────────┼────────────────┤
│十四、全能通信              │  一千一百元                    │
├──────────────┼────────────────┤
│十五、DI  DA  DI      │  二萬二千零十元                │
└──────────────┴────────────────┘
(續上頁)
┌──────────────┬────────────────┐
│十六、赫奕通信              │  三千元                        │
├──────────────┼────────────────┤
│十七、神腦國際民生店        │  五千五百六十元                │
├──────────────┼────────────────┤
│十八、點匠維修店            │  六千九百九十元                │
├──────────────┼────────────────┤
│十九、銓美通信              │  一萬三千零八十元              │
├──────────────┼────────────────┤
│二十、盛楊通信              │  六千九百六十元                │
├──────────────┼────────────────┤
│二十一、鍾華實業            │  七千八百二十元                │
├──────────────┼────────────────┤
│二十二、振江通信            │  一萬零三百三十五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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