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附民字第四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周政達林春鈴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簡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
樂雅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三二九號八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周步香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被告
統一童車玩具

        即孫承裕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00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周政達

                     法官 林春鈴

                     法官 林曉芳

                    書記官 巫孟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