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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二六號

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范清銘楊得君陳彥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二六號

聲請人
甲○○
即被告

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與同案被告陳安耍串證之虞,亦無逃亡或隱匿之虞,請准許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予裁定羈押並執行在案。茲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范清銘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二六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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