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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四八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婷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四八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

一七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林 婷 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四八號於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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