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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О三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潘政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О三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法 官 潘政宏

書記官 王月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О三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