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二О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二О號
- 自訴人
- 多園衛浴設備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
- 自訴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周麗雲
- 選任辯護人
- 許桂挺律
右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玆發現有所誤載,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提起之自訴狀謂:「為被告國寶
公司董事長周麗雲,以瑕疵品販售多園公司後,罔顧可能商人之事實,又不肯依約維
修在後,其詐欺及背心之意圖至為明顯‧‧‧」,應更正為理由欄「‧‧‧二、‧‧
‧提起之自訴狀謂:「為被告國寶公司董事長周麗雲,以瑕疵品販售多園公司後,罔
顧可能『傷人』之事實,又不肯依約維修在後,其詐欺及『背信』之意圖至為明顯‧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