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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邱滋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五0、二三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伍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等罪,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被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尚未確定,且因犯上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加重竊盜等罪,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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