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壹年玖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詢問,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