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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
    王兆飛王美玲李桂英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品樺企業社法人
  • 被告
    弘龍纖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五號 原   告 品樺企業社 即甲○○ 被   告 弘龍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五號),經原告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兆 飛 法官 王 美 玲 法官 李 桂 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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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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