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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二九八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曾正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二九八號

異議人
晉弘實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大溪鎮瑞興里十鄰四四號之一
法定代理人
簡誠輝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桃監裁五字第五Z─Z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公路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依法得聲明異議者自以受處分人為限甚明。查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之受處分人為唐榮順,此有裁決書影本一紙在卷可憑。異議人晉弘實業有限公司非受處分人,揆諸前開規定自不得聲明異議。其聲明異議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曾 正 耀

書記官 文 巧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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