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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一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鄭景文林晏鵬邱滋杉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廣益峰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竹北市○○里○○○○路
法定代理人
湯堯楨 同右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年交易字第七八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 法 官 鄭 景 文

                        法 官 林 晏 鵬

                        法 官 邱 滋 杉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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