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二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二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正中印刷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五股鄉○○○路二三號
- 法定代理人
- 林宜陽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年交易字第三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二號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年交易字第三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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