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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二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鄭景文游士珺邱滋杉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二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正中印刷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五股鄉○○○路二三號
法定代理人
林宜陽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年交易字第三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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