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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右列被告因被告甲○○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謝順輝楊得君黃雅芬
  • 法定代理人
    張林麗雲

  • 原告
    丙○○
  • 被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被   告 甲○○ 鎧陽實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林麗雲 右列被告因被告甲○○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四八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黃雅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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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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