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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謝順輝楊得君黃雅芬

原告
丙○○
原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鎧陽實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林麗雲

右列被告因被告甲○○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四八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黃雅芬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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