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右列被告因被告甲○○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被 告 甲○○ 鎧陽實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林麗雲 右列被告因被告甲○○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四八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黃雅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