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О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О二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無故侵入住居、轉讓第二級毒品等罪,前經貴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0九號各判處拘役四十日、有期徒刑八月,均緩刑四年,同年六月十五日確定。惟受刑人曾於緩刑前即九十年四月五日回溯九十六小時之某一時點,犯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再經 貴院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0一號各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同年九月十五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到院。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