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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О二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О二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無故侵入住居、轉讓第二級毒品等罪,前經貴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0九號各判處拘役四十日、有期徒刑八月,均緩刑四年,同年六月十五日確定。惟受刑人曾於緩刑前即九十年四月五日回溯九十六小時之某一時點,犯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再經 貴院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0一號各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同年九月十五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到院。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陳麗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О二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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