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二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二四號
- 公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捌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