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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二四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楊得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二四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捌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法 官 楊得君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二四號於民國 90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